各区(市)教育局,枣矿集团生活后勤管理中心,市直幼儿园:
按照《枣庄市学前教育普及工程(2011-2015年)》(枣教发〔2011〕14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幼儿园审批注册及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8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幼儿园统一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使用范围
全市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并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二、标识释义
标识由标志、文字、颜色等元素组成。标志由卡通图案(七彩阳光)、“枣庄学前教育”及其英文(Zaozhuang pre-school education)全拼等字样构成。卡通图案(七彩阳光),寓意我市幼儿在自由和谐的环境中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标识中的“幼儿园相关信息”包含五项内容:幼儿园名称、审批机关、注册编号、类别、监督电话。
标识以绿色为主色调,富有生命活力,寓意枣庄学前教育在文明生态的绿色环境中健康、优质、蓬勃发展。
三、标识应用
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全市统一制作标准为:规格600×1650(mm),分横向和竖向两种。以横向为例,标识左侧为“标志”,“标志”的内容、颜色、结构、字体等四种基本元素为统一模式,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标识右侧包含“幼儿园名称”、“审批机关”、“注册编号”、“类别”、“监督电话”等内容。“幼儿园名称”需使用审批注册时的名称,格式为“×××(可选区、市名)×××(可选乡镇、街道名)×××(幼儿园名)”;“审批机关”为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编号”为审批注册时的编号,共10位。材质为: 底板为PVC材料,面板为亚克力板,使用激光雕刻文字。
各区(市)可本着美观耐用、节约成本、便于维护的原则,统一组织制作、安装标识。
四、标识使用有关事项
(一)使用幼儿园统一标识是规范办园行为、防止非法办园、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家长正确选择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筹划,精心组织,积极行动,指派专人负责标识的制作、安装工作,确保于8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标识在本辖区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凡经审批注册和年检合格的幼儿园必须使用标识,未经审批注册(含暂缓注册)或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一律不得使用。
附件:幼儿园统一标识制作范例
枣庄市教育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