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函字〔2015〕45号
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市学前教育
机构审批注册年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枣矿集团生活卫生管理中心,市直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现将2015年度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年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以《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5〕17号)、《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30号)、《枣庄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枣教发〔2015〕34号)和《枣庄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枣教发〔2013〕109号)等为政策依据。
二、实施范围
1.对拟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
2.对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年检。
3.对辖区内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排查。
4.对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园所进行评审。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幼儿园主办单位(主办人)在对照《条件标准》自查初评的基础上,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填写《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并提报所需材料,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注册或年检申请。
(二)审查验收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照《管理办法》、《条件标准》和相应办园类别标准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
(三)审批发证
1.根据审查验收情况,作出审批注册或年检是否通过的批复。对于通过审批注册或年检的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对不予通过的,向主办单位(主办人)作出书面说明,视情况不发、缓发或吊销《办园许可证》。
2.幼儿园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根据办园性质,到所在区(市)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中,民办幼儿园应提交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3.取得《办园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年检合格,具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的民办园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的幼儿园进行认定,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办园许可证(副本)》及《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将认定名单报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四)发布公告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通过审批注册年检和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准予悬挂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
四、有关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年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2. 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3.《办园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依据审批注册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办园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中的幼儿园相关信息与实际办园情况相一致。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5.请区(市)将审批注册及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枣庄市2015年度审批注册及年检合格幼儿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9月20日前将统一标识使用、审批注册及年检结果的文件报市教育局(同时发送电子稿至zxqjy@126.com)。
枣庄市教育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