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5〕34号
枣庄市教育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枣庄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
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号)精神,市教育局等9部门研究制定了《枣庄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规划局
枣庄市物价局
2015年4月28日
枣庄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号),巩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自我市实施学前教育普及工程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改善民生、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2011-2014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50处;63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城区形成5个幼教集团,全市实行镇村一体化的乡镇(街道)占乡镇总数的72%。全市现有注册幼儿园705处,专任教师6997人,在园人数10.6万人,学前三年入园率为83%。
(二)存在问题。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成效显著,但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加大力度化解。一是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城乡发展不均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未完全落实,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滞后。二是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幼儿园正常运转缺乏公用经费保障。三是幼儿园机构及教师编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我市现有公办园已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有60所,占总数的10%,其中,2011-2014年经规划审批同意建设的公办园135所,已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29所。未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进行人员编制核定,幼儿教师队伍仍然存在编制不足(在编教师2316人,仅占全市幼儿教师总数的33%),专任教师缺口大,年龄老化、专业程度低;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待遇需进一步落实等问题。四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较大。保教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小学化”倾向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坚持公益普惠,强化区(市)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参与,扩大资源总量,健全保障机制,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比重,优化资源配置,坚持新建与改扩建幼儿园按《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建设的原则,缩小城乡、区域、园际间保教水平和办园条件的差距,重点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地域学前教育发展。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不断提高保教质量,保障城乡适龄儿童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建成“政府办园为主导、社会参与、办园成本合理负担、城乡全覆盖”的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普及,入园率达86%。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每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市普惠性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总数的82%以上。
----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完善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提升幼儿园办园品质,全市市级二类及以上幼儿园达到60%,市级一类及以上幼儿园达到45%,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80%及以上晋升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消除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数量得到有效补充,公办园在编教师比例达50%。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加强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培养培训,提高持证上岗率、专业合格率和学历达标率,教师素养得到全面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
1.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等因素,严格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依据《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区(市)为单位编制并落实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因各种原因停办、闲置、改变用途的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2.实施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幼儿园配套建设工程。按照《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要求,优先建设规范化幼儿园,着力抓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所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3000人以上的社区建设1所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园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规划改建成公办幼儿园。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的网点优势,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没有定点小学的村,特别是省定贫困村,要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覆盖人口3000-5000人”的原则,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形式建设村办幼儿园,构建起全覆盖的区(市)、乡镇(街道)、村居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方便儿童就近入园。
3.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各区(市)要参照公办幼儿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街道、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通过补贴教师工资、业务评优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等方式,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开展公办幼儿园独立建制工作。各区(市)要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地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新建幼儿园在项目规划同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后,完成项目建设。对已建成并使用的公办幼儿园要组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妥善处理好法人登记、独立开户、独立办学、财务管理及常规管理、独立运行等具体工作,逐步将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全部注册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统筹安排幼儿园的改革与发展。
(二)积极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1.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合法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出资举办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收费均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并在审批注册、评估指导、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2.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研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贴办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品质。研究制定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明确民办幼儿园管理职责,完善加强民办幼儿园在园舍建设维护、设施设备配备、日常管理监督、保教工作管理等方面措施,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
3.增加城区学前教育资源。新建住宅区根据城镇专项规划要求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并确保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属政府划拨教育用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结合教育设施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应根据幼儿园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规划及其相关标准,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办普惠性幼儿园,按照同等类别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招收规划范围内的小区业主子女,并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可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
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要求,对辖区内幼儿园园舍等进行全面排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对存在危房和达不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幼儿园,分期分批按要求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彻底消除危房和各种安全隐患。要按照安全、适用、实用的原则,配足配齐保教设备,满足保教活动的需求。
(四)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扩大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规模。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不断满足随迁儿童和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积极开展随园保教工作,每个区(市)选择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随园就读残疾儿童8人以上的幼儿园要设置资源教室,并配备特殊教育指导教师。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力度,有条件的区(市)可以适当提高资助标准。落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免费政策,使其享受较高档次的学生资助政策。
(五)健全幼儿园管理和保教质量监管机制。
1.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年检和升级确类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园舍设施、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幼儿园类别评定的重要依据。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制度。
2.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要主动接受公安、卫生计生、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3.加强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要经区(市)政府校车管理部门批准。区(市)政府要将审核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的购置、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批准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幼儿园接送儿童车辆进行管理。
4.建立清理整治非法办园长效机制。按照《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转发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鲁公发〔2010〕227号)要求,加强区(市)政府统一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每年定期开展清理与查处工作,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民办教育环境,以保证群众能够选择安全、正规的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5.深化办园模式改革。继续推进城区集团化、镇村一体化办园,鼓励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城乡互助、结对帮扶、支教轮岗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完善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使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指导服务中心和儿童活动基地,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6.加强保教工作管理和指导。各区(市)要充实专职教研员力量,完善兼职教研员网络,加强对保教教研的引领与指导,及时解决教师在保教实践中的问题。尝试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导向,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切实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小学一年级实行“零起点”教育。
五、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以区(市)为单位编制二期行动计划,科学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确保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教育部门负责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审核、调度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及补充。人社、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二)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落实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区(市)政府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设立并逐步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基本建设、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师资培训、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
2.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各区(市)政府要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程序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核定其基本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3.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幼儿园财务制度的指导和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
(三)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及人员补充机制。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动态管理制度,落实进人计划,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落实到乡镇和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鼓励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公办幼儿园新增转岗教师,要优先考虑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优秀的在岗教师。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公办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需求。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2.严格学前教育从业人员资格。认真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加强对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加大对转岗教师的专业培训力度。新招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书。对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培训限期取得。各区(市)要制定规划,采取招考、培训、转岗、解聘等措施对不具备条件的从业人员进行分流。
3.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市、区(市)、镇街要分别设立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幼儿园教职工培训。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实行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培训课程体系,重点加强幼儿园转岗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和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的专项培训。完善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国家、省、市、区(市)骨干教师梯队。加强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加强教研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4.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使其工资标准(不含社会保障费用)不低于省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实现同工同酬。要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加强与幼师培养院校联合,建立实践基地。支持具有幼师培养资格的院校建设实践基地,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定期到全市范围内的市级示范及以上幼儿园进行实践活动,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全市范围内的市级示范及以上幼儿园有义务为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提供实践实习条件。
(四)强化督导检查和宣传引导
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等部门将对各区(市)行动计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