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
招生入学入园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入园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入园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招生
(一)做好入园幼儿摸查。为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入园高峰,各区(市)要提前做好摸底登记工作,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本区域内适龄幼儿按时入园。
(二)实行就近入园。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原则,接收适龄幼儿入园。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地区,要逐步推行划片招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三)严格招生管理。招生热点区域和热点幼儿园,可探索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等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幼儿园不得举办国学班、国际班、特长班等,不得对学龄前幼儿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划分、招生入学纳入所在区(市)教体局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各区(市)教体局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统筹制定并落实招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市)要充分考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区(市)教体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慎论证,适当对学校招生范围作出调整,重新确定的招生范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有关要求
1.明确小学入学年龄。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我市适龄儿童状况及学龄人口变化、教育资源供给等情况,确定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截止日期为招生当年的8月31日)。
2.严格控制新生班额。各区(市)要认真落实2019年消除大班额问题建设规划,落实配套教育设施“四同步”政策,抓好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和城镇学校新建、改扩建工作,持续增加教育资源供给。201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一年级,严格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班额招生。要全面消除超大班额,积极化解其他年级大班额。
3.规范入学证明材料。各区(市)教体局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能通过入户家访调查了解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能提供户口证明,又再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动产证明,又再要求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缴费票据”等现象要坚决杜绝。
4.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面谈、考察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各区(市)要加强对学校招收跨区域学生的监管和调控,严禁公办学校超范围招生,严格控制非正常跨校、跨片、跨区(市)招生行为和转学行为。严禁学校擅自招收在校留级学生,严禁初中学校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
5.实行阳光招生。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按照公平、公开、科学、便民原则,各区(市)要在招生工作开始2周前,将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服务电话等通过区(市)政府(教体局)网站、学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结束2周内,公示录取结果。7月底前,各区(市)将招生政策网址链接报市教育局,汇总后上报至省教育厅,并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 推行阳光分班。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入学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严禁设立“特色班、重点班、实验班”。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入学2周内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三、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保障外来务工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凡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0号)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确因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二)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子女入学。家长工作调动、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未在房产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回房产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对于符合条件,学校有接收能力的,不得拒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市)教体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区(市)教体局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困境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儿、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督促无户籍适龄儿童家长尽快安户,完善学生信息,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四)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行“零拒绝”“全覆盖”,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让每一名残疾儿童接受适合的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保障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各区(市)教体局要主动对接扶贫工作部门,准确掌握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失学、辍学儿童的登记、劝返、报告工作,确保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享受优待人员子女入学。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现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等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区(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在枣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小学、初中,由居住地区(市)教体局统筹安排,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由区(市)教体局按规定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四、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一)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在入学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大控辍保学力度。各区(市)要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实行“一区一案”、“一人一案”。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协同民政、公安、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市教育局依托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对各区(市)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
(三)关注重点群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落户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困境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区(市)教体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
(四)关注重点学段。为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流失,控制学生辍学,初中学校应尊重初中毕业生的选择意愿,不得强制分流学生,不得提前劝退学生离校,高中段学校不得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
(五)开展摸底排查。各区(市)要尽早安排学校做好秋季入学需求摸底调查工作,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联合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开学2周后,各区(市)要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入学的要入户家访,摸清情况精准施策、及时劝返,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五、加强学籍管理
(一)规范学籍注册。学校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平台,认真审核新生提交的报名材料,督促家长及时为无户适龄儿童办理户籍,严禁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采集学生信息,学校、区(市)教体局逐级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学生信息与户籍信息一致。新生建籍要落实到班级,做到学校实有班级和学籍班级相一致,严禁有籍无班、班籍不符现象。学校新生电子学籍的注册上报工作必须于9月20日前完成。
(二)规范残疾学生建籍。残疾学生入学应完善学籍信息,按残疾类别在学籍系统中作出标记。所有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负责建立。
(三)优化转学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明确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流程,继续推进转学工作一网通办,取消纸质转学证,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四)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学籍实行校长负责制,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防学生信息泄露。全国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籍随人走,籍在人在,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由学校审核相关材料、提交佐证材料、按程序报批,学生转学要先审批后入校。各区(市)、学校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建立公示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幼儿园是招生的主体。校长(园长)作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对教育的新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在招生工作中展现担当,对本单位招生工作负总责,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各学校幼儿园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招生期间,要开设专门咨询电话,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热情为学生和家长服务,争取家长支持和理解,引导家长树立“适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观念,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子女入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行责任追究。各区(市)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严重违规的,将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各区(市)要在2019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全面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将国家、省市中小学招生政策落到实处。
监督举报电话:8688228。
枣庄市教育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