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函字(2011)108号
关于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枣庄高新区教育局,有关民办教育机构: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2011年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区(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检查内容
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安全和卫生、师资队伍、财务和财产管理等。
三、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由学校自查,然后由区(市)检查,市教育局最后抽查并对直管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四、检查办法
听取学校自查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察看现场,量化打分,确定等级。
五、时间安排
1.
2.
3.
六、工作要求
(一)民办学校须提交的材料:
1.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计划;
2.《2011年枣庄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登记表》;
3.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发新证的只交副本原件);
5.2011年学校各项变更情况的说明;
6.2011年度自查报告。
(二)区(市)须提交的材料:
1.年度检查总结报告;
2.各民办学校填写的《2011年枣庄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登记表》;
3.《2011年枣庄市民办教育基本情况汇总表》。
(三)材料上报时间:
各民办学校须于
七、年检结果处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一)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学校,确定为年检合格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
(二)对属于下列情形的学校,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学校,并视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
2.办学3年以上,在校生不超200人的;
3.2011年度被投诉、举报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4.年检弄虚作假、骗取招生资格的。
(三)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应自动终止办学,拒不终止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资产清算并作出处理。
(四)对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不再安排年检。学校要提交停止办学的书面报告,连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学校印章等于2012年2月29日前上交市教育局,予以注销登记。
二〇一一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