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函字(2012)113 号
各区(市)教育局,有关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2012年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区(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高考复读学校)。
二、检查内容
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安全和卫生、师资队伍、财务和财产管理等。
三、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由学校自查,然后由区(市)检查,市教育局最后抽查并对直管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四、检查办法
听取学校自查情况汇报,座谈了解,查阅资料,察看现场等。
五、时间安排
1.2012年12月20日前学校自查;
2.2012年12月30日前区(市)检查;
3.2013年1月15日前市教育局抽查;
4.2013年1月30日前,年检合格学校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民办学校须提交的材料:
1.2012年工作总结及2013年工作计划;
2.《2012年枣庄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登记表》;
3.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2012年学校各项变更情况的说明;
6.2012年度自查报告。
(二)区(市)须提交的材料:
1.年度检查总结报告;
2.各民办学校填写的《2012年枣庄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登记表》;
3.《2012年枣庄市民办教育基本情况汇总表》。
(三)材料上报时间:
各民办学校须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材料上报属地教育局;各区(市)上报材料各一式两份,同时报电子版(邮箱:zzzj8688226@163.com), 务于2012年12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相关表格在枣庄教育网职成教育栏下载。
七、年检结果处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一)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学校,确定为年检合格学校,并在《枣庄日报》公布合格学校名单。合格学校统一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属于下列情形的学校,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学校,并视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
2.2012年度被投诉、举报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3.年检弄虚作假、骗取招生资格的。
(三)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应自动终止办学,拒不终止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资产清算并作出处理。
(四)对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不再安排年检。学校要提交停止办学的书面报告,连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学校印章等于2013年1月30日前上交市教育局,予以注销登记。
附件:1. 2012年枣庄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登记表
2. 2012年枣庄市民办教育基本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