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3〕58号
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枣庄市初中学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加强我市初中学业考试考风考纪建设工作,维护教育公平,根据《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枣政办发〔2010〕5号)要求,制定了《枣庄市初中学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初中学业考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试安全。考试安全是做好初中学业考试的第一要务,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考试信度。
二、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初中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段学校的招生考试。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初中学生学科学习目标和鉴定初中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调控和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区(市)、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考生熟知《处理办法》,自觉遵守各项考试管理规定,形成诚信应考、诚实做人的良好风尚。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市)、各学校要加强对初中学业考试的组织领导,认真选拔考务工作人员,抓好对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教育和培训。狠抓考风考纪建设,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初中学业考试的公平、公正。
附件:枣庄市初中学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枣庄市教育局
2013年5月14日
附件:
枣庄市初中学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枣庄市初中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业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学业考试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生违规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扣除违纪学科成绩的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区域内,喧哗、吸烟、接打手机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其作弊学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作弊学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该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考试,是在校生的,取消其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并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 学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考务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四)在监考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
(五)考生有违纪行为不予制止的;
(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七)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合分误差的;
(八)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九)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十)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十一)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学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篡改考生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考试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学业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五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以区(市)为单位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市教育局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学业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