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分标准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范围
(一)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5.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二)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1.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3.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4.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5.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6.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7.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8.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二、工作内容及程序
1.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学期前制定并下发关于本学期督导事项的工作计划,并将工作计划具体到月。责任督学根据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到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2.责任督学凭督学证到学校进行督导活动。
3.每次督导过程中,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工作台账,并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每次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及时向教育督导室提交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