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枣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4号)、《关于2017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7〕3号)等有关要求,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招聘方案,现将2017年枣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及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四)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81年2月18日至1999年2月18日期间出生)之间;
(五)留学回国人员应聘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
(六)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及相关证书须在2017年2月18日前取得(2017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在2017年7月23日前取得);
(七)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报考,须经本人工作单位和区(市)教育局人事科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信函;其他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出具有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信函;已经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符合上述情况的考生须在2月21日12:00前将信函或证明交市教育局人事科(枣庄市新城区和谐路690号市教育局大楼502房间)审核。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或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
(八)2017届西藏生源(高考时户籍为西藏,下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西藏生源2015-2016届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报考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定向招聘岗位;
(九)具备以下情形者不能参加应聘。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人员所在的同一单位。
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因从事有偿家教,给予开除或者相应处分的,及学校的临时代课教师因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属实记录在案的,不能参加应聘。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招聘岗位和计划及具体要求详见《2017年枣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汇总表》(见附件)。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采取同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7年2月18日9:00—2月21日16:00
初审及报名查询时间:2017年2月18日11:00—2月22日16:00。应聘人员登陆进行报名,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应聘信息资料,且须在报名时上传照片(一寸近期免冠照片,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20K)。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报名人员不得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教育局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尽快确认初审结果。市教育局在报名人员信息提交2小时后进行初审,报名截止后,不受待审核期限制,可直接进行审核。如在待审核期满后48小时内未对报名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改报其他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二)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17年2月18日11:00—2月23日16:00准考证打印时间:2017年3月15日9:00—3月19日14:30应聘人员可在待审核期满后至查询截止时间前登录网站,查询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人员按规定时间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特困家庭应聘人员,通过市教育局初审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2月22日9:00至16:00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人事科(枣庄市新城区和谐路690号市教育局大楼502房间)办理减免手续。审查核准后,考生本人要网上确认。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穷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被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招聘岗位,招聘计划为1人的,予以取消;招聘计划2人(含)以上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报考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定向招聘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定向招聘计划取消,并调整到相应学科非定向岗位。四、笔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以下比例确定:招聘岗位计划在9人(含)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4人的,面试人数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确定后,由市教育局按规定程序统一公布。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二)面试资格审核
进入面试审查范围的人员,须向市教育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近期1寸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准考证》、《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身份证、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具体要求详见《2017年枣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汇总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须同时提交三级及以上心理咨询师证,心理咨询师等级名称及编号网上报名时须在备注栏填写)。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同时提交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2017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暂未发报到证、学历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的,提交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同时提交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的成绩证明(教育部相关网站公布的笔试成绩查询电脑截图)及取得教师资格证承诺书,笔试成绩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交区、市以上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团委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须同时提交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应聘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相关认证材料,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审核。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报考定向招聘岗位还需提供户口簿。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份。取得面试审查资格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仍未向市教育局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或提供材料信息不实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因自动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含),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三)面试组织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应聘人员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教育类考试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市教育局成立体检考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体检考察工作。(一)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市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应聘资格。(三)人员递补七、公示聘用(一)应聘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工作的统一安排,其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纪违规的应聘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规定,做出严肃处理。(二)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三)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所留联系电话应填写准确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以确保联系畅通。应聘人员要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