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的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师评价机制,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我厅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区内不同类型的中小学,进一步征求意见,并于2009年3 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我厅基础教育处、人事处。
人事处传真:(0531)86109571 邮箱:jiangwl@sdpec.edu.cn
基础教育处传真:(0531)81916517 邮箱:liws@sdpec.edu.cn
二○○九年三月二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 指导思想与原则
1.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师生发展为宗旨,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扭转单纯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评价、奖惩学校的现象,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2.要坚持规范与创新相结合、导向与激励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种途径,广泛收集各方面的评价信息,对学校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
二、 评价的主要内容
3.办学条件。办学条件是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础,其权重为20%。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主要依据是《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达到标准即可认定为合格。在学校办学条件合格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学校创建省、市级规范化学校的情况分别予以加分。
4.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学水平的重要保障,其权重为20%。师资队伍建设主要考察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和治校理念;教师职业道德;教师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能力的提升等专业发展情况;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等。
5.课程实施。课程实施是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其权重为25%。对课程实施的评价应以课程实施评价结果为基础,课程实施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学校,要重点考察学校课程的开设数量与质量,其中普通高中学校还要考察选修课程的开出率。选修课开出率计算公式为:
选修课开出率=(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模块数/课程标准设置的选修模块数)×100%
6.教学效果。教学效果是办学水平的具体体现,其权重为30%。教学效果的评价要把育人质量作为评价重点。
普通高中重点考察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率,初级中学重点考察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合格率,小学重点考察在校生的巩固率,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40%。
要以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情况,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及格率、良好率、优秀率,学生视力不良率(近视新发病率)等为重点,突出对中小学生运动与健康的评价,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30%。
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和参与学校经常性的艺术、科技、文学社团等活动情况列入评价内容,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20%。
7.办学特色。办学特色是学校办学水平的特色体现,其权重为5%。办学特色是指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风貌,要有鲜明的办学理念和课程体系支撑,在校园文化、教育教学等方面充分体现,有运行机制、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得到师生的普遍认同和学生广泛参与,取得一定成果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评价的实施
8.评价主体。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价由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由县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9.评价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办学水平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在本《指导意见》总值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但不应超过总值的20%。
10.评价结果。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实行等级评估,按学年度实施。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D级为不合格等级。
四、限制标准
11.学校未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不能被评为A级。
12.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违反《基本规范》规定要求被所在市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的。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办学条件达不到《办学标准》规定标准的。
13.有年度内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C级及以上等级:
违反《基本规范》被处以全省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
因学校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教职工或学生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14.学校办学水平的年度评价结果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15.评价结果为D级的,学校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D级的,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
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参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教师考评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综合、多元考评教师的德、能、勤、绩。通过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考评制度,充分发挥考评的规范、导向和激励功能,杜绝片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的现象,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素质教育全面深入实施。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考评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评范围
考评的范围是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兼做管理工作的教师)。
四、考评内容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每项权重不得高于40%。
(一)职业道德:主要考评教师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教师对职业的认同感、敬业精神和事业心,教师的荣辱观、职业操守和以身作则情况,教师对学生的态度、方式和责任心,教师的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内容。
(二)职业能力:主要考评教师实施教育教学的各项专业技能,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等方面内容。
1、教育能力:主要考评教师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分析和解决学生问题的能力,组织德育活动的能力,与社区、家长和学生的沟通能力等。
2、教学能力:主要考评教师把握和使用教材的能力,运用教学语言、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课堂教学和组织其他有关教学活动的能力,开发校本课程、开设第二课堂或选修课、举办讲座等课程开发的能力等。
3、教研能力:主要考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对教育教学实践进行自我反思、评价的能力等。
4、专业发展能力:主要考评教师全面掌握和拓展本学科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能力,了解和运用教育新理念的能力等。
(三)工作表现:主要考评教师的履职行为,包括工作量、德育工作、教学常规、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内容。
1、工作量:主要考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承担班主任工作、出勤率以及其他管理工作的情况。
2、德育工作:主要考评教师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帮助学习困难学生或品行偏差学生的情况等。
3、教学常规:主要考评教师的教学准备和教学实施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设计和批改、辅导学生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等。
4、班主任工作:主要考评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及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情况应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四)工作成效:主要考评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包括育人效果、教学效果和教研效果等方面内容。
1、育人效果:主要考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和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班风学风和学习困难或品行偏差学生进步情况等。
2、教学效果: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为依据。
3、教研效果:主要考评教师参与校本教研、课题研究情况,教育科研论文发表、获奖情况,以及辅导学生获奖情况等。
五、考评方法
考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可采用由多个评价主体参与、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校考评工作以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学校为单位组织进行,成立由学校领导、管理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60%。
考评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采取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六、考评等次的确定
考评等次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确定为不职称: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从事有偿家教以及其他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学校也可根据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考评称职的教师,经评选进一步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或更多等次。
七、考评结果的使用
教师考评结果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考评为称职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不同等次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根据评选出的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或多个等次,合理确定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上予以重点倾斜。
对考评不称职的教师,不发放绩效工资。
八、组织实施
教师考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专业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考评工作的督导检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考评实施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本地学校教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考评指标体系,制订本地具体考评标准和实施办法,同时指导学校制订教师考评具体方案。
学校考评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考评具体方案,根据学校隶属关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教师考评实施方案要征求教师的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教师思想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考评,以考评促进学校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要严肃考评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评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高中阶段教师考评参照本意见执行。
普通中小学校校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考评办法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校长的考评办法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考评办法,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