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教育部制定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教体艺〔2011〕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基本保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2007年中央七号文件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明确规定“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教育部制定的《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中小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切实增强中小学生体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措施。教育部对“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做出的六项规定是贴近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而提出的总体要求。各地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重视基层学校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与机制,进一步强化贯彻落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政策与措施。活动安排要具体到每天、每节课或每个课间,并与取消下午第四节课相联系,以保证每天的活动时间,力争做到“校校有规定、天天有活动、人人有提高”。活动开展情况可及时上传到我厅网站。我厅将择时召开“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各地经验,进一步推动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的深入开展。
附件:教育部关于转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
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教体艺[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2010年发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明确规定“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
附件: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
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是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基本保证,也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基本权利,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规定。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要将上述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和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列入学校课表,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有效工作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从组织领导、科学管理、评价考核、条件保障等方面对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提出明确目标,制订具体方案,确保落到实处。
三、健全学校体育专项督导制度。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要把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作为体育专项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督查,随时进行抽查。要将督查和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予以通报和公布。被督导单位要根据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教育督导机构视情况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地(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家长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并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科学评价机制。中小学校要将学生参与校园体育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并与业绩考评、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凡没有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在各种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六、建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表彰奖励和问责制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认真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开展不好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对于没有组织开展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