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在充分挖掘现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潜力的同时,针对流动儿童少年学生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
二是加强对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同时,加强对这类学校的周边治安环境、食品卫生、交通及消防安全等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是建立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按照当地生均经费和流动儿童少年学生人数给予拨款。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
四是切实减轻教育费用负担,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在校权益。流动儿童少年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向其收取费用;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相关费用。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流动儿童少年转学或返回原籍就学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流动儿童少年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加强与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陈超 马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