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干家教,不合格!
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凡是出现“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从事有偿家教”行为之一的教师均视为“不合格”。为杜绝片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对教师进行奖惩性评价的现象,山东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今后在普通中小学教师评价过程中应遵循规范与创新相结合、导向与激励相结合、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等六个原则。在评价指标方面,《意见》针对当前教师评价考核中忽视教师教学行为规范、过分注重以学生考试成绩评价教师、重教书轻育人等突出问题,将教师评价的内容分为6个一级指标:职业道德、工作量、工作表现、专业发展、育人效果和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同时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合格教师: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从事有偿家教。
2008年,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多有体现。比如,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等方面作为指标纳入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以及抵制有偿家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等要求。
信息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