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教 育 局
市教育局开展“马上就办”活动
公开承诺内容
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许可种类:行政审批。
(二)审批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1、按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时间启动该项工作。
2、信息公开,在《枣庄日报》和“枣庄教育信息网”上发布有关信息,宣传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3、组织报名。
(1)考生登录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2)各区(市)教育局组织现场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采集信息。
4、组织报名人员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5、省教育厅发布考试成绩,考生登录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合格者到原报名点领取《合格证》。
6、对理论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7、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体格检查。
8、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9、市、区(市)教育局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10、市、区(市)教育局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
11、市、区(市)教育局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12、有关结果在“枣庄教育网”及区(市)教育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一)许可种类:行政审批。
(二)审批事项: 民办各类高中、职业中专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设置、变更、终止审批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枣庄市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四)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所在区(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
2.市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评估,并且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所在区(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
2. 市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评估,并且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市教育局自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办学的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证件;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省外单位来本省联合办学的,须提交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4)办学章程:包括管理体制和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的章程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
(5)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约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6)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
(7)教学计划及教材样本;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市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评估,并且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市教育局自受理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对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审批程序:
(一)申请办理分立、合并的民办学校,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教育局批准。
1、申请办理分立、合并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分立、合并的申请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分立、合并后新学校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申请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由学校现任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申请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举办者关于变更的申请报告;
(2)学校资产评估的有效文件;
(3)原举办者、法人代表与拟任举办者、法人代表变更协议书;
(4)新任举办者关于学校发展规划的有关材料;
(5)拟任举办者、法人代表的个人相关材料:证明法人单位成立的有效文件、个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教育局批准。
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应提交变更事宜的申请报告,变更学校层次、类别还应提交相应学校层次、类别学校的相关材料。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民办学校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由市民政局注销登记。
(五)市教育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变更与终止的民办学校,将在教育网及其它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一)许可种类:行政审批。
(二)审批事项: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计字〔2005〕3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计函(2003)22号]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鲁教职字〔2009〕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四)审批程序:
1、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分为筹建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建。
2、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举办者、拟建学校名称、隶属关系、校址;
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学制、师资来源及组成结构的说明;
③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有关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及现状,办学稳定性说明;
④学校选址、占地面积及环境状况、基建投资和经常费的来源,发展规划;
⑤参加论证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论证单位或个人均应在论证报告上盖章签名;
(3)学校章程;
(4)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5)师资队伍一览表;
(6)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
(7)图书资料一览表;
(8)举办民办中职学校的,还需交以下资料:
①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建校所需资金的验资报告,合作办学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
②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③投资办学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身份证明;
⑤拟任校长、财会人员简历及资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筹建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按照以上要求办理。筹建自批准之日算起,不得超过3年。
(六)中等职业学校的合并、撤销、变更名称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
(一)许可种类:行政审批。
(二)审批事项: 招生广告(简章)备案。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枣庄市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四)审批程序:
1、申报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批准办学的批文和招生计划;
(3)函授站发布招生广告,必须持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函授站和专业的批文,并持省招办下达的招生计划;
(4)加盖学校公章的招生广告核准表。
2、审批流程:
(1)审查提交的核准材料;
(2)审查招生广告内容;
(3)确定招生广告核准文号;
(4)广告核准表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3、审批时限:
核准招生广告实行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申报的招生广告内容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做到随时核准、随时办结;手续不全不能马上办理的,做到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做到耐心告知其原因。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