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按照《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2009—2013年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的安排,我厅于2009年5月、6月组织专家分别对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等3所高职院校进行了人才培养评估工作,这是我省继2008年新方案试评估(试评估院校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和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工作之后,第一批用新方案进行评估的高职院校。
本次评估工作按照经教育部备案并准予实施的《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操作规程》(试行)进行。各参加评估院校根据文件要求,在专家现场考察评估前60天向省教育厅提出了评估申请,并提交评估预审条件说明。省教育厅对评估的基本条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进行了预审。在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各学校向省教育厅了提交了书面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并同时将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区域和行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在校园网上向社会进行了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为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专家在现场考察评估过程中,本着“尊重学校、信任学校、不搞形式、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平等交流”的原则,以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为基础,以学生、教师、学校等为评估主体,以深度访谈为主要工作方式,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抓住影响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与学校共同探究问题原因、研究发展对策,真心真意促进学校的发展。新方案评估工作得到了评估院校的高度认可,认为新方案评估时间短、效率高、效果好,减轻了学校的迎评压力,促进了学校的发展。
2009年下半年,我省还将有10所高职院校接受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信息来源:山东省教育厅2009-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