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2012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特色指标8个测评项目,共28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5分。
2、省级文明单位考核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法。
3、申报前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3)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4)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6)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8)发生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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