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招生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房产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送其到服务区域内学校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教育主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初中招生
实行“免试直升、集中划片、相对就近分送”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初中学校依法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少年全部入学。
三、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学校联系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生档案,《同意转入证明》由转出、转入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联系其他学校就读。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费。
五、外来人员子女就学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属义务教育段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需持以下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如果在城市有一年以上的稳定职业,有固定的住所,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在城里定点学校就读。其监护人必须持
①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
②营业执照或一年以上工作单位证明;
③原籍户口本;
④暂住证;
⑤学生原就读学校学籍及转学证明到需要就读的定点学校联系。
(二)外来投资者子女就学,需持以下手续:
①区(市)招商局证明、本人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及国税、地税登记证(证明投资人的身份);
③房产证或租房证;户口证明(原籍户口,证明其子女关系)
④暂住证
⑤学生原就读学校学籍及转学证明到服务区域内学校联系,
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