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汇总表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 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服务 类型 |
提供 方式 |
备注 |
1 | 市教育局 | 师范类毕业生手续办理 | 公共教育类 | 1、《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2015年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鲁教学函〔2015〕9号):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完成就业信息确认后,即完成报到。其中,报到证签发至就业单位的,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派遣至就业行政部门的,不再现场报到。” |
择业期内的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 | 无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 | 市教育局 | 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 公共教育类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三、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2.《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一、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二、实施步骤(二)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 |
义务教育学生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3 | 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 公共教育类 |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因毕业证书遗失及其他原因需要开具学历证明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 无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 | 普通中小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 | 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 | 公共教育类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 普通中小学校学生 | 无 | 无 | 无 |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 | 普通中小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 | 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与复学 | 公共教育类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
普通中小学校学生 | 无 | 无 | 无 |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 | 市招生办 |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 公共教育类 | 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下一阶段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6〕116号):"各报考点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组织考生有序完成本人图像等电子信息的采集","进行现场确认时应要求考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军队人员,须持有军队提供的报考硕士研究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及各报考点要求出具的材料,并无进行核对审查。对于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还应要求其出具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 公民 | 无 | 无 | 7天 | 11月7-12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 | 市教育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公共教育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承办银行由省教育、财政、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四、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有关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
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 国开行、高校 | 无 | 8月1日-9月10日 | 8月1日-9月10日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8 | 普通高中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公共教育类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5〕38号)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O00元,3档2500元。” |
有正式学籍的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市财政局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9 | 普通中小学及教育主管部门 | 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修改 | 公共教育类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 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 | 无 | 无 | 无 |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 | 普通高中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公共教育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二、(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救助政策。” | 有正式学籍的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无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1 | “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中等职业学校 | “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办理 | 公共教育类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6〕13号)“‘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学生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留级、参军等,由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需提供报告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学生个人申请、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退学手续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办理,不需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其中,对转学、转专业严格控制,以保证专科阶段培养的适当规模及贯通培养质量。” |
需要办理“三二”连读、九年一贯制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 转专业、退学等手续的学生 | 无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 | 公共教育类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 需要办理转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无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 | 公共教育类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需要办理休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无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公共教育类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6〕35号)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
中职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 | 市财政局 | 无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5 | 幼儿园 | 学前教育资助 | 公共教育类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二、主要内容及要求。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财政投入为主,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一)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儿童。” | 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市财政局 | 无 | 无 | 每年9月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6 | 测试实施机构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公共教育类 | 1.《关于下发<山东省语委办关于加强测试管理规范测试程序提高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语办字〔2008〕5号)“各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各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中心)和省有关行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实施机构),依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开展测试工作。” 2.《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语办〔2011〕7号)“严格执行测试范围有关规定。各市测试中心测试范围为本市除高校教职员工和高校学生以外的人员。” |
本市除高校(含高职、技师类院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以外的社会人员 | 无 | 按照鲁价费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报名测试费每人次50元。中职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次25元。 | 无 | 2个月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枣庄市教育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利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申报要件 | 备注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申请人 | 市教育局 | 无 | 无 | 20个工作日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 3.考试合格证; 4.学历证书; 5.普通话证书; 6.体检合格证明; 7.思想品德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