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根据市委编办统一部署安排,在省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教育系统权责清单》基础上,依法梳理出了我局的权责事项共9类100项。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枣庄市教育局权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科室职能,对照清单事项,认真开展各项工作,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积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附件:枣庄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枣庄市教育局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枣庄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序号 |
实施 机构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 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一、行政许可类 | ||||||||||||
1 |
枣庄市教育局 |
承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指导教师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
教师资格认定 |
3700000105026 |
行政许可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市 |
负责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审阅。 2、依法依规实施资格认定,作出的教师资格认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教师从教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资格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格认定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教师管理职责和教师考核工作。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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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负责指导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3700000105028 |
行政许可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法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市 |
区(市)负责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和举办者、终止审批,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 |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民办学校管理职责。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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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监督指导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 |
校车使用许可 |
3700000105033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市 |
负责所主管的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车使用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审阅。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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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推动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 |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3700000105034 |
行政许可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市 |
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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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枣庄市教育局 |
承担外籍子女学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负责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3700000105035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2.【法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7号)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市审批局负责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市教育局承担外籍子女学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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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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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 | ||||||||||||
1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推动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来枣留学、出国留学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高中段以上民办学校等事项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3700000205047 |
行政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7号)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非法举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学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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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推动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3700000205048 |
行政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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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枣庄市教育局 |
落实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05049 |
行政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部委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教育部令第18号,2012年1月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十七条:“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3年的处罚。” |
市 |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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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推动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中小学学籍管理;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3700000205050 |
行政处罚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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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3700000205051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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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3700000205052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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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3700000205053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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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3700000205054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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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3700000205055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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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3700000205056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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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3700000205057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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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3700000205058 |
行政处罚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非法举办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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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3700000205059 |
行政处罚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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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3700000205060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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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含学前教育)工作 |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370000020506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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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含学前教育)工作 |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370000020506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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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考核工作 |
对单位和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3700000205063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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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对单位和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3700000205064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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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对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3700000205065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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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对单位和个人体罚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3700000205066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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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对单位和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3700000205067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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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单位和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3700000205068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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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教师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3700000205069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撤销,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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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3700000205070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撤销,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省级核发证照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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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枣庄市教育局 |
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自学考试及教育类证书考试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0507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市 |
负责对参加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负责实施本市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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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民办学校不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3700000205077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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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3700000205078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他所管辖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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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枣庄市教育局 |
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3700000205079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市 |
负责对所管辖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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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擅自举办职业学校的处罚 |
3700000205080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受教育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 |
负责对擅自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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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职业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处罚 |
3700000205081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
市 |
负责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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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罚 |
3700000205082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
市 |
指导监督,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1、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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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类 | ||||||||||||
1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
加处罚款 |
3700000305005 |
行政强制 |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市 |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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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
先行登记保存 |
3700000305006 |
行政强制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市 |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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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给付类 | ||||||||||||
1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
3700000505031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扩大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围,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
市 |
负责市属高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的审核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市属高校免学费流程,完善给付政策,对市属高校免学费人数和学生数进行审核备案。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进行汇总。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高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学生资助机构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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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
3700000505032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部委文件】《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
市 |
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信息的汇总申请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进行汇总。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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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
3700000505033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
市 |
负责审核汇总市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录取的退役士兵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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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
3700000505034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第二条:“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
市 |
负责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申请资料的审核、汇总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学生资助机构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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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3700000505037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附1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市 |
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审核汇总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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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3700000505038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3.【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
市 |
负责主管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审核、汇总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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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
3700000505039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部委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附1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我省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市 |
负责主管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信息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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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
3700000505040 |
行政给付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
市 |
负责主管的义务教育学校经济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信息审核汇总 |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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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
3700000505041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 )第四条:“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市 |
指导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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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保教费 |
3700000505042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
市 |
指导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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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
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3700000505043 |
行政给付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市 |
负责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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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确认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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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教育局 |
落实深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
3700000705012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国发〔1988〕15号,2014年7月修正)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
市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行政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国发〔1988〕15号,2014年7月修正)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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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教育局 |
承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指导教师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3700000705015 |
行政确认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
市 |
所主管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职教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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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奖励类 | ||||||||||||
1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对教师的表彰和奖励 |
3700000805026 |
行政奖励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建立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完善教师奖励制度,奖励优秀教师。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三代以上多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优异的家庭,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育世家’荣誉称号。”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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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学生的奖励 |
3700000805027 |
行政奖励 |
1.【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市 |
负责实施三好学生表彰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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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3700000805028 |
行政奖励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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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为发展职业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29 |
行政奖励 |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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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
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1 |
行政奖励 |
1.【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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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2 |
行政奖励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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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推动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3 |
行政奖励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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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国五教育和劳动教育工作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4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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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工作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5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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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枣庄市教育局 |
组织协调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有关工作 |
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6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正)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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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对为幼儿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8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2号)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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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教育风险转移保障工作 |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39 |
行政奖励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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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3700000805040 |
行政奖励 |
1.【部委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教育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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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特级教师评选表彰 |
3700000805042 |
行政奖励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25.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开展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做好特级教师评选,发挥引领作用。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奖励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3.【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19.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定期开展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资质评定活动,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4.【部委文件】《国家教委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 |
负责实施市级特级教师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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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检查类 | ||||||||||||
1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
3700000605026 |
行政检查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市 |
市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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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3700000605028 |
行政检查 |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市 |
市级教育督导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职业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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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3700000605029 |
行政检查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 |
市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日常检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和质量评估。 3、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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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枣庄市教育局 |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等以及以下教育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
3700000605030 |
行政检查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市 |
市级教育督导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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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
3700000605031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市 |
市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幼儿园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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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工作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370000060503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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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
3700000605033 |
行政检查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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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枣庄市教育局 |
组织协调特殊教育、民族教育等有关工作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3700000605034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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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
3700000605036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
市 |
市级督导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5、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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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
3700000605037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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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
3700000605038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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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 |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
3700000605039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
市 |
市级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课程进行评估。 2、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课程评估工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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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枣庄市教育局 |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工作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05040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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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教育风险转移保障工作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05041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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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教育风险转移保障工作 |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
3700000605042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
市 |
市级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进行评估。 2、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评估,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学校安全状况评估。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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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教育风险转移保障工作 |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
3700000605043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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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枣庄市教育局 |
承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
3700000605045 |
行政检查 |
1.【部委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 |
负责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工、学生、教材等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8 |
枣庄市教育局 |
监督管理非学历培训机构工作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
3700000605046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
市 |
市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八、其他权力类 | ||||||||||||
1 |
枣庄市教育局 |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
教师申诉处理 |
3700001005029 |
其他权力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市 |
处理主管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诉和对县级教育局处理不服的申诉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条件、程序、时限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提出申诉。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申诉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教师申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申诉职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枣庄市教育局 |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
学生申诉处理 |
3700001005030 |
其他权力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
市 |
处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主管的学校学生的申诉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条件、程序、时限等,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诉人提出申诉。 2、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诉处理决定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申诉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学生申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申诉职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 |
3700001005031 |
其他权力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市 |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民办学校有关事项的备案 |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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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3700001005032 |
其他权力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市 |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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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3700001005033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市 |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民办学校章程的备案 |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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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备案 |
370000100503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市 |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事项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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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370000100503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市 |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民办学校相关事项备案 |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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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年检 |
3700001005040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2.【部委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号)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4.【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5.【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
市 |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民办学校年检 |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年检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年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部委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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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枣庄市教育局 |
监督管理非学历培训机构工作 |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的备案 |
3700001005042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市 |
指导监督 |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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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枣庄市教育局 |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工作。 |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备案 |
3700001005043 |
其他权力 |
1.【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
市 |
指导监督 |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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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审核备案 |
3700001005044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通过)第十条第一款:“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保证教育质量。” 2.【部委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市 |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具体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完善。 2、协调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对专业设置进行论证,实施审核。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行窃进行监督检查,并未经审核、备案开设专业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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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枣庄市教育局 |
承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和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 |
370000100504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 |
负责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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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共服务类 | ||||||||||||
1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
3700002005011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市 |
主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基础信息修改、转学、休学、学籍档案接续)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学籍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和学校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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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3700002005012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第十八条第一款:“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 |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学籍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和学校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
3700002005013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市 |
负责开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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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枣庄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3700002005014 |
公共服务 |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
市 |
负责办理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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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枣庄市教育局 |
承担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维稳、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3700002005016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市 |
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受理条件、程序、时限等要求; 2、依法依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和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