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枣庄市中考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磊 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颜承华 市教育局副局长
于卫东 市教育局副局长、纪委书记
成员: 魏秀民 副县级督学、计财科科长
宋志强 副县级督学、监察室副主任
李玉勇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尤冰 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马润之 市教育局职成教科科长
谢宝华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金祥 市教育局体卫艺科科长
孙德雪 市教育局仪器站站长
黄海 市教育局电教馆馆长
渠洪 市教育局自考办主任
史玉光 市教育局服务中心主任
杜家祥 市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中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中考市派检查员须知
1中考市派检查员必须熟悉招生考试业务, 明确中考职责,认真履行检查员义务:
①检查了解各考点、考场的设置;
②检查了解监考人员的调配、培训情况;
③检查考场纪律,协助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④及时总结检查考区的考试组织安排情况。
2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枣庄市中考工作人员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并督促考点严格执行。
3检查员要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参加考点工作的全过程,以了解掌握考点的全面情况。对考点工作的成绩应予肯定,对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主考注意,并促其纠正。工作结束后要向市中考领导小组书面汇报考试情况。
4检查员可进入考场查看,但进考场后,不宜过多来回走动,也不宜在考生座位前无故停留,以免影响考生答题。
5.检查员发现考生违纪,应通知监考员予以制止,考点应要求监考员如实记录。
6检查员如发现监考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或违纪,应及时批评帮助,并通知主考,由主考处理。
7对考试中发生问题的处理,是考点主考的责任。如主考处理不当,检查员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组织原则向上级反映,并详细描述事情原委。在未接到上级决定之前,不要擅自处理。
8检查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中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9检查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检查员如玩忽职守、违犯纪律,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枣庄市中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普通中专招生考点考场设置情况一览表
区(市) 考点名称 考场数 考点负责人 教育局分管领导
市中 枣庄九中 3 陈晋亮 刘伟
薛城 枣庄八中北校 3 张庆余 戚峰
峄城 峄城职业中专 2 赵应刚 李明岳
台儿庄 枣庄二中 1 杨传友 李廷伦
山亭 枣庄四十中 2 刘尊国 甘宜涛
滕州 滕州实验高中 9 赵曰海 韩超
合计
五、考前准备
考点设置
考点是设有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一、设置要求
1.考点应设在高中招生学校,要有利于考试管理,保密保卫条件良好,考试期间能实行封闭管理,交通方便,水电保证,电话畅通。
招生学校报考人数较少的,可以就近合并到其它考点。因情况特殊需要在高中招生学校以外设置考点的,须报市教育局中考领导小组批准。
2.考点须安静、安全、整洁、卫生。周围噪音较大,影响考生考试的学校,不得设为考点,必须设置的,须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点的安静、安全、整洁和卫生。
3.考点氛围。校门上装彩旗、挂横幅(横幅书写“2007年全市普通高中(中专)招生考试××考点”),校门口设宣传牌,教育和鼓励考生轻装上阵,遵守考试纪律。使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感到既庄重严肃大方,又轻松和谐。
4.考点的显要处要设有《考场安排分布图》、《考点平面图》、《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守则》及公示加分情况等其它注意事项。
5.考点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6.在距离考场
7.考点应设考点办公室、考生领队休息室、提前出场考生休息室、医务室、考生询问处、茶水供应处、车辆停放处及厕所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各种设施均有明显的标志。
8.考点的广播线路、通讯设备良好,要保证考试期间的供电。
9.考点要配置符合外语听力测试要求的广播设备,要有备用电源等应急措施,考试前一天要进行调试和试听,确保外语听力万无一失。
10.考点要有合格的试卷保密室和试卷装订室。
二、考点机构及职责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一般由有关考点所在学校负责人担任。考点管理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对考点的考试管理、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负全面责任。考点设考务、保密、宣传、保卫、后勤、医疗、监察等职能组。
考前,区(市)教育局要对拟定考点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
考场设置
一、设置要求
1.考场必须安全,危房内不准设置考场。
2.考场必须安静,周围环境噪音过大影响考生考试的不得安排为考场。
3.考场应宽敞明亮, 室内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空间高度不低于
4.桌凳高矮必须适中,桌面子整、光滑,桌、椅高度应一致。课桌洞口要反向考生朝前排列(不能反放的除外)。
5.考场内不得保留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地图、名言、警句等文字材料或其它物品。多余的课桌、凳子须搬出考场。
6.考场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空气新鲜。
7.每个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子的摆放形式必须符合要求。举例如下图:
例一
01 16 17 30
02 15 18 29
03 14 19 28
04 13 20 27
05 12 21 26
06 11 22 25
07 10 23 24
08 09
门 门
例二
01 12 13 24 25
02 11 14 23 26
03 10 15 22 27
04 09 16 21 28
05 08 17 20 29
06 07 18 19 30
门 门
每一考场30人,排4列,各列为“8877”人
每一考场30人,排5列,各列为“66666”人
8.座号标签需贴在桌面的左上角。
9.考点内所有考场都要有明显标志,在适当位置张贴“场标(含科类、第几考场、准考证起止号等内容)”,考场外要有考生物品存放处。
二、每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巡考员。监考员由主考聘任。
考试工作人员选聘与培训
一、考试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凡当年有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参加考试的,不能担任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和工作人员。选聘时既要考虑个人的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又要考虑整体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 既要考虑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又要注意吸收一些新生力量,保证队伍的高质量、高效率。
二、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考试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并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四、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包括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主要内容有: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保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应急预案等。
五、监考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热爱教育事业,不计较报酬,不追逐名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
3.熟悉监考业务,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 能按规定妥善地处理各类偶发事件,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4.能够认真遵守招生考试纪律,恪守《监考员守则》,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对待考生;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5.能够严格监考、熟情服务,做到语言规范、行为规范、程序规范;
6.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普通高中招生统一考试。当年初中毕业班教师,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7.身体健康;
8.必须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物资准备
1.考前各考区编印好“考试工作手册”。“工作手册”从封面、目录到内容、编排均应按统一格式印制,具体内容为:
①组织机构: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
②考点平面图:考场和各职能机构及各服务设施的位置等。
③考试时间安排表。
④监考人员和考场安排表。
⑤考试实施程序和监考员守则。
⑥考试工作人员职责。
⑦考生守则。
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⑨考试偶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2. 各考区要召开考点主考、副主考人员会议,进行思想动员,明确职责、任务:各考点要认真培训监考人员,组织学习考试实施程序、监考守则、考场规则等;必须熟悉考点环境和考场位置,掌握本考场考
试的科类、考试的科目、时间和参考人数;监考员必须掌握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保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对违纪监考人员的处理规定》、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对大中专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罚规定(试行)》考试实施程序等各类工作要求和办法;监考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具体工作任务。
3.各考区要搞好环境和饮食卫生,安排好交通工具,注意交通安全和防暑降温。
4.各考点考前要对听力设备进行检查、调试和试播。
5.考点要提前一天按规定布置妥当并组织考生熟悉自己所在的考场和座位。考点内要张贴考场编号,公布各科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及其他注意事项。要利用有线广播、黑板报、张贴标语口号等各种形式,积
极做好宣传工作。
6.各考场要备有草稿纸(八开白纸)、钢笔、削好的2B铅笔、白色粉笔、小刀、浆糊、橡皮、蓝、黑墨水、“缺考”、“空考”、“以下空考”(尾考场用) 印章、红色印台和装订用的锥子、铁夹、装订针线、钉书机等。
“缺考”、“空考”、“以下空考”印章印模如下:
缺考2.5 x 1.5(cm)
以下空考 4 x 1.5(cm)
空考2.5 x 1.5(cm)
7各初中学校要派一名干部担任考生领队,考区负责人要在考前召集各单位的考生领队开会,了解考生思想情况,提出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的要求,宣传有关注意事项,要提前安排好学生的交通、安全、生活等问题,确保万无一失。
六、枣庄市中考监考工作程序
顺序 时间 工作项目 工作要点
一 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40分钟) 监考员到岗 1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的指示。
2乙监考员进入考场,根据要求对考场进行检查、清理,重点检查课桌上的考生号码有无错贴或丢失,地面、墙壁和课桌内外不得有任何杂物、纸屑和文字、地图等。
二 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半小时) 领题,宣布纪律 1甲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直入考场。
2乙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核对《准考证》,对号入座,要求考生将所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考生无证或人、证不符者不得入场。
3.乙监考员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三 开考前15分钟 分发草稿纸、答题卡 1乙监考员发答题卡(塑料袋留收答题卡用),指导考生涂写答题卡上的姓名,考号及科目等。
2.甲监考员分发草稿纸,要求考生在草稿纸右上角写上考号及姓名。
四 开考前10分钟 试题开封 1甲监考员当众开启试卷袋,认真核对试卷(是否本科目、30份试卷,是否有漏印、重印:错印)。应及时调换有误试卷。
2.乙监考员巡视,再一次检查桌凳及周围有无考试违禁物品,要求考生坐好。
3.甲监考员板书该场考试科目,试卷一和试卷二的张数、页数、监考员姓名。如有更正通知,一并抄写。
五 开考前5分钟 分发试题 1.甲监考员分发卷一,乙监考员站立监考。
2.乙监考员分发卷二,甲监考员站立监考。
3.甲监考员宣布:“请清点试卷。若发现缺页、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楚等,请举手报告。下面请大家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科类然后将试卷放好、坐正,不得提前答卷。”
六 开考信号发出后 考试开始 开考铃为长铃15秒。
1甲监考员宣布:“现在开始答卷”,并在前台监考。
2乙监考员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姓名,考生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核对完毕后,在后面监考。
七 考试期间 监督考试 1考试过程中对试题不作任何解释,若因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2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让考生离开考场,30分钟后若有考生离开,乙监考员检查卷、题、卡均无误后,方可放行。监考员填写应到人数、缺考人数及考号。
3.甲监考员对缺考,空考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或用钢笔写上“缺考”或“空白”二字。并填写缺考考生姓名,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正确涂黑缺考考生号码。
4.监考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考生及其作弊情节如实填入《考场记录表》。
5.监考员须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检查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6.监考员在考场内应履行职责,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八 试结束前15分钟 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1甲监考员宣布:“离考试结束还有十五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
2乙监考员继续在后面监考。
九 考试结束 信息发出后 收卷
考试结束铃为长铃20秒
1.铃响后,甲监考员宣布:“停止答卷。开始整理自己的答卷。注意:先把试卷二按第一页到最后一页的前后顺序沿中心线折好,然后,把答题卡放在最上面,下面依次放试卷二、试卷一,最下面放草稿纸。整理好后,坐在自己的座位上。”
2.甲监考员站立前台监视,乙监考员依座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答题卡。
3. 乙监考员站立前台监视,甲监考员依座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卷二。
4.甲监考员站立前台监视,乙监考员收集、清点,整理卷一。
5.乙监考员站立前台监视,甲监考员收齐草稿纸。试卷收齐无误后,乙监考员宣布:“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6.乙监考员检查清理考场,关好门窗、锁门。
十 到试卷装订室后 整理装订试卷 1乙监考员填写《考场记录》、试卷封面有关项目。将整理好的卷二交主考验收后认真订好密封。《考场记录表》随卷二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2甲监考员整理答题卡,经验收后,先将卡放进塑料袋中,再按原样放入答题卡塑料袋中后,并填写好答题卡袋封面。
3.卷一和草稿纸不装袋,但要按顺序清理好,卷一和草稿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4.试卷由巡考验收后,交试卷保密室。无误后,方可离去。
七、枣庄市中考统一考试时间、信号表
枣 庄 市 中 考 时 间 表
日期 六月十一日(星期一) 六月十二日(星期二)
上午 8∶00—10∶00 语文 8∶00—10∶00 数学 10∶20—12∶00 史地政
下午 15∶00—17∶00 理化生 15∶00—17∶00英语(含听力)
考 试 信 息 一 览 表
项目 时刻 信号 持续时间
组织入场 考前20分钟 铃声 30秒/次
试卷开封 考前10分钟 哨声 3声4秒/次
发放试卷 考前5分钟 哨声 3声4秒/次
考试开始 正点 铃声 15秒
停止入场 开考30分钟 哨声 3声4秒/次
考试结束前 15分钟 哨声 3声4秒/次
考试终了 正点 铃声 20秒
注:组织入场,第一科前移10分钟。
八、中考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考点领导小组:设主考、副主考及成员。下设考务组、保密组、宣传组、后勤组、保卫
组、医疗组等。其各类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主 考 职 责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2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布置考场及考点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须报告区(市)中考领导小组负责人,填写启封备用试卷审批单,启封备用试卷,主考副主考二人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5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不得遗漏试卷,并派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区(市)教育局指定地点。
6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本区(市)中考领导小组负责人。
7按规定处理本考点发生的其它重大事项并及时报告本区(市)中考领导小组。
巡 考 职 责
1巡视所分管的考场,检查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处理考场中发生的一般问题。
2检查、审核密封前试卷的装订(有无倒装、漏装及错装现象)、密封情况及《考场记录》和《试卷封面》的填写情况。
3收集、反映考场的纪律情况。
4协助主考做好临时性的工作。
考务组工作人员职责
考务组由考点一名副主考任组长, 由中层干部和教导处职员组成。其职责为:
1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的考务工作。
2安排考场,选调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制定考试工作手册。
3配合主考对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要点,规范操作要领,做好监考工作。
4通知信号员信号种类及发布信号时间。
5收发各类工作人员工作标志。
6检查考点考场考前布置工作。
7准备拆封试题、密封试卷所需用品用具。
8向保密员交待各考场考试科目、 时间, 负责与保密组试题(卷)的交接工作。
9准备、分发、收回草稿纸。
10统计本考点缺考情况及违纪作弊情况,每日考试完毕,及时向区(市)教育局汇报考试情况。
11检查试卷排列顺序,负责试卷密封、装订的检查验收。
12协助主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保密组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试卷的交接、运送、保管及有关考试的保密工作。
2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试题失密、泄密。
3严格履行领取、分发、验收、交接手续。
4准备试题(卷)保密柜和运送试题的包(箱)。
5处理接运试题、试卷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6每科考试结束后,负责将考卷、备用题、草稿纸、违纪作弊情况统计资料一齐交回本区(市)保密室,任何考点不得另设保密室。
宣传组工作人员职责
宣传组由区(市)教育局一名同志及考点工会、团委、美术组的同志组成,其职责为: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创造适应考生应考的良好气氛。
2向应考考生及带队人员宣传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招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要求。
3绘制本考点、考场分布示意图。张贴考试科目时间表。
4编写烘托考试气氛的标语、条幅并张贴。
5办好宣传栏,书写考试的有关规则、规定要求等,公布考试科目与时间、对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意见和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6书写考场标志牌上的考场序号、考生起止号。
7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8积极收集考试期间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中的先进事迹,及时向主考及区(市)教育局汇报。
后勤组工作人员职责
1树立热心为考生服务的思想,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2负责悬挂横幅、插彩旗、布置考点环境。
3配备各考场的桌凳。
4检查修装考场的照明设施和门锁。
5考点机构所需物品的及时供应。
6安排考场内考生物品存放处。
7设休息室,安排好送考教师及考生的休息。
8设立饮水点,确保饮水卫生安全。
9准确无误地发布考试的各种信号。
10准备考试用车。
保卫组工作人员职责
保卫组由驻地派出所派遣的公安人员与考点负责保卫工作的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1负责考点、考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考点社会秩序。
2负责考试试题(卷)的押运、看护。
3负责校门及考试区的警卫,检验考生准考证和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无考试工作人员标志或无准考证者不准进入考点。送考教师只能进入考点休息室。
4负责考点警戒线的划定与巡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禁区线内,及时对考点进行清场。
5负责考生自行车的停放与管理。
6负责对扰乱考点、考场秩序者的处理。
医疗组工作人员职责
医疗组应由当地卫生部门委派的主治医生及考点医生组成,其职责为:
1负责考试期间考生及考点工作人员的医疗急救等。对不能坚持答卷的考生,要向主考汇报,并经过考生本人同意后,通知初中毕业学校或家长,送医院治疗。
2负责考试期间必要的药品及各种防护医疗用品的准备。
3负责对考生食宿卫生的检查,谨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负责安排考点环境及考场内卫生的清扫,安排专人清刷厕所,确保考点整洁。负责检查卫生清扫情况。
5负责考点内饮水用具的消毒。
6负责防暑降温条件的落实。
7搞好考试期间工作人员的饮食卫生。
九、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
1检查、清理考场。
2每科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监考员甲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直入考场。
3开考前1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考生入考场完毕。
监考员乙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并核对是否有误。
考生坐定后,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4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并指导考生涂黑答题卡的姓名、考号及科目。
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须认真核对,若发现其有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如有试卷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5考生得到试卷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然后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考生号。
6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7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考生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8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对缺考试卷和空考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或用钢笔填写“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考生号也由监考人员填写并在答题卡上涂黑准考证号。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须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子上,监考员首先检查核对试卷所填写的考生号与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考生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好考生答卷和答题卡,然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11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答题卡不得装订)、密封。
(1)试卷Ⅱ(非选择题部分)的装订和密封要求
①试卷以考场为单位(30份),分科目装订密封。
②试卷应逐份整理好,每份试卷首页在上并按页码顺序排好,且将密封线对齐,防止反装、倒装、露出考号、姓名等。
③按准考证号或座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整齐。缺考试卷由监考员代填准考证号和座号后,加盖“缺考”印章,仍按准考证号的顺序排定,尾考场剩余的空白试卷,加盖“以下空考”印章,排放在最后,与实
考的试卷一起装订。送考点主考指定的地点,由专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在试卷封面签字。
④检查验收合格后,包上“试卷封面”,使封面上的装订线与试卷的装订线对齐,再按密封线上规定的针孔,用白色线装订(线结系在试卷册的左上方)。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外露。装订后一定要经指定的专人再次逐张验收,如发现装订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重新装订。
⑤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袋密封。先在装订线上贴封条,再装入试卷袋内进行密封,并贴上封条。内外封条一律不签名或加盖公章。粘贴封条和袋口时,浆糊不宜过多,以免试卷与试卷、试卷与试卷袋粘连。最后送考点保密室。
⑥在试卷密封过程中,如发现有错封、漏封或密封破损,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采取补封措施。
(2)答题卡的密封要求
①答题卡以考场为单位(30份)装袋,要防止折叠、撕破、受潮。
②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缺考的答题。
卡由监考员在卡上填(涂)其考号,并涂黑“缺考标记”,加盖缺考章,仍按准考证号的位置排定,空考答题卡加盖“以下空考”、“空考”印章排放在最后,与实考的答题卡同时装入答题卡袋内。
③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好答题卡袋封面上的区(市)学校名、科目名、实考人数、准考证号起迄、缺考准考证号等各项内容并核对签名。
④经验收人员检查答题卡袋面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答题卡张数是否准确后,先装入塑料袋,塑料袋口折叠后,将袋口向里装入卡袋,监考员再用封条密封。
密封时所用浆糊不能过多, 以刚好能使袋口粘住为好。
(3)试卷I(选择题部分)、草稿纸回收、装订要求
①试卷I和草稿纸分别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监考员应认真检查,防止试卷夹带。
②验收人员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无误后将试卷I(选择题部分)、草稿纸分别加封面后装订。
③试卷I和草稿纸不要装入卷Ⅱ试卷袋内,由监考人员集中,交考点保密组。随试卷一并交市教育局。
12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清理考场。
13监考员在主考领导下,要认真主持所监考场的考试工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考场秩序。
14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15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16监考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考生如实填入《考场记录》。
17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检查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市中考领导小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像、录相。
18考试中发出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19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把试卷或试卷内容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考生守则
1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小刀、直尺、圆规、三角板,用具如手表、手帕,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
2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展开放在课桌左上角, 以便查对。考生只能在答卷纸、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或涂黑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考试科目不准在其他地方作任何标记。
3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4开考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提前出场的考生须交清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
5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再询问。
6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和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卷,不准另加附页。答卷用红色笔和铅笔书写(用铅笔画图除外)或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分卷考试的卷一必须用铅笔将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否则无效。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考试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冒名顶替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答题卡。考生不得把答卷或草稿纸摊放在座位的两边(以身体为界),如确实需要,应反扣桌上,否则以有意让他人抄袭论处。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扣桌上,坐在座位上不动,等侯监考人员将试卷收好。无误后,考生起立,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走。
十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合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十二、山东省教育厅对违纪监考人员的处理规定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如违犯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区给以通报批评
(1)不能按时组织考生入场;
(2)不按规定核对考生《准考证》;
(3)监场过程中精力不集中;
(4)试卷装订混乱。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给以通报批评
(1)不能按规定时间启封试题;
(2)拖延考试时间;
(3)对违纪考生不能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
(4)开始考试30分钟以内,准许考生离开考场;
(5)解释试题内容。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以行政处分
(1)向个别考生暗示试题答案;
(2)擅自将试卷传出考场;
(3)包庇作弊考生;
(4)擅离职守。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法追究或开除公职
(1)在进入考场前启封试题并导致泄密;
(2)怂恿考生作弊;
(3)为考生传试题答案或帮助考生答卷;
(4)考试结束后,修改考生答案。
十三、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对大中专招生考试工作
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罚规定(试行)》
枣教发〔200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大中专考试工作人员的执法观念和责任意识,维护大中专招生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强化管理秩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枣庄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嗑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当年师德考核为“不合格”,一年内不能参加评优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违反监考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大中专考试工作,当年师德考核、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评职称,不能参加评优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档案的;
(二)为不具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五)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七)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八)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第五条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同考场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案雷同,取消此考点下一年度办考资格;对直接责任人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五年内不准评优晋职晋级;对相关责任人也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追究区(市)考区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妨害考试秩序,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党员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行为的,除按以上对应条款执行外,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需要给予处分的,分别由市、区 (市)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有关单位对违反考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处理结果,应抄送提出建议的招生考试机构,并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1 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大中专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
十四、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参考
偶发事件 处理办法 监考员 考点主考
1.考生重号 稳定两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两考生
的确切考生号,安排考生进场应试
2.考生忘记带或遗失了“准考证” 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准考证存根上所贴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考场应考,同时经场外联络员通知考生领队,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送到考场,或保证下一科考前送到,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 掌握无“准考证”进场应考的考生情况。 如果确系丢失,区(市)中考领导小组补发;如系考生忘记带,由考生领队取来送至考场。情况单独报送市中考领导小组
3.发现考生与准考证及存根的照片不符 立即将情况报告主考,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会同考生领队核实情况,确系代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报市中考领导小组处理
4.试卷启封后,将试卷袋内塞舌头裁断,或从试卷兜底割开 继续清点,分点试卷,
并将情况向考点主考汇报 换备用试题袋
5.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并暂停拆封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员启封分发试卷。查明原因,立即逐级上报市中考领导小组
6.试卷启封时,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装入试卷袋内。通过场外联络员向考点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请示考区主任,启用备用试卷;另派未接触装错科目的流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对原监考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为此延误考生开考时间,可将考试结束时间延长30分钟以内
7.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主考申请动用备用试卷。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请示考区主任,核实情况,用备用试卷补齐。补足因此而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
8.启封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错装 处理同(6) 处理同(6)
9.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发现试卷有重印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试卷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申请动用备用试卷 请示考区主任,核实后补发备用试卷,将情况登记在册,并报告市中考领导小组
10.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答复(声音稍大些);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通过场外联络员请示考点主考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市中考领导小组
11.开考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错装,与所考科目不符 将这些试卷收齐密封交考点主考,并申请换发试卷 请示考区主任,动用备用试卷。将错发试卷密封存保密室,并对接触错发试卷人员立即隔离.其考生以后考试单独封闭进行,直到失密科目开考
12.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
13.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考场在考前提出要求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按《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造册上报
14.同一考场,发现考生二次抢答(第一次抢答作当众警告处理) 立即制止,记下第二次抢答考生答哪道题,答在什么地方,答了什么文字,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并报告主考,处理办法同(13)
15.发现考生拖答 处理办法同(13) 处理办法同(13)
16.发现考生抄袭、偷看、传递、夹带等舞弊 a.如属个别考生,则立即制止,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b. 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舞弊事件,则应全力制止并通过场过联络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a.处理同(13)b.组织力量调查,并立即将情况向上级反映
17.极个别考生忘记带2B铅笔,圆珠笔,塑料橡皮,或所带的笔写不出,数学科考试忘记带圆规和三角板等 动用备用文具用品,并立即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指示考务组提供,不够的情况下可由本考场内监考员调剂
18.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装订密封试卷不符合要求等 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主考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提出批评或参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对违纪监考工作人员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19.个别监考、考务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记录情况,报告考点主考 处理同(18)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调换临时人员接替工作。
20.考生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应试:难以坚持者,劝其退场治疗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开考还不到30分钟,则实行隔离治疗
21.个别监考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及时安排治疗,并同时安排机动监考员接替监考员工作
22.考场内部发生喧哗 予以制止,记录,报告考点主考 根据情节,处理同(1 3),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保驾护航”,并向上级报告
24.考试中途考生需去卫生间 速与场外联络员联系及时报告考点主考 了解掌握情况,如属特殊病因,可在开考30分钟后,指派两名同性场外联络员随其前往,但应寸步不离
25.考试中途考生提出要喝开水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由场外联络员提供开水给场内监考员,监考员提供给考生
26.考生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予以制止。如已造成后果,则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对造成后果者,处理同(13)
27.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考生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代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报市中考领导小组
28.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答题卡,要求更换 向主考申请备用试卷或答题卡,并记录 核实情况,动用备用试卷,答题卡,但不补足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29.考生带走试卷答卷或答题卡 a.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b.已离考场,必须追回带走材料,记录在案,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
查核实情况后,按“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30监考员收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报告考点主考,通知被撕破污染的学生等侯 在无法作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动用备用卷。由正副主考、市检查组成员、监察员、保卫人员和监考员共同监视该考生抄答。共同核对,并将情况报告上市中考领导小组
十五、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常设机构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有直接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市中考考试的,应主动申请, 回避接触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与答卷,评卷工作。
非常设机构的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命题、评卷人员,参加试卷印刷、运送、保卫保管的人员,考区、考点负责人, 监考(流动监考)、巡视员,答卷运送、保卫保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得聘任为兼职考试工作人员。
十六、标准化考试监考须知
目前实行的标准化考试, 即分卷考试。监考人员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后,首先分发答题卡。然后提醒考生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再用2B铅笔涂黑考号、科目及试卷类型信息点。
2试题分发后,提醒考生:第Ⅰ卷与第Ⅱ卷是否齐全,各有几页或几题,用2B铅笔将卷I答案涂在答题卡上,不得答在卷Ⅰ上。
3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在缺考考生试卷考号处填上考号,成绩总分处填“缺考”,其答题卡填、涂考号,并在姓名处写上“缺考”字样,在第1份空考试卷和答题卡上注明“以下空考”字样。
4考试即将结束时,要求考生考试结束后,将答题卡与答卷清点放好,答题卡在上,下边是卷Ⅱ,最下面是卷Ⅰ及草稿纸。
5考试结束后,答题卡一律不装订,须按顺序由小号到大号、由上至下排列装入答题卡袋中密封;卷Ⅱ由小号到大号排列并装订后装入试题袋内密封。??
注:由于排版问题引起语义不清楚的地方请以实物手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