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办发〔2010〕41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规范高考补习学校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各高考补习学校:
今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0〕2号),再一次提出 “到2012年完成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消计划”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要求,同时满足学生优质补习教育的需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市)工作实施情况于8月30日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枣庄市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一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要求,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的管理;二是立足社会实际,满足高三毕业生继续接受优质补习教育的要求;三是优化教育资源,使高中学校集中优势师资加强对应届高中学生的培养;四是完善学士后流动站工作机制,拓宽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
二、实施步骤
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先行脱离,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从今年7月开始,全市公办高考补习学校不再由公办学校举办,新的办学主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施逐步撤出公办师资,并向民办体制过渡。到2012年,经过2年过渡,实现办学主体的转变,现有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成为符合“校舍、师资、法人、财务”四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届时,连同现有的独立办学的民办学校,共同组成枣庄市高考补习学校资源,纳入民办学校管理。
三、实施要求
(一)办学主体过渡:从今年7月起,所有参与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再作为高考补习学校的办学主体。到2012年7月前,可由独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直接办学,也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团体组织办学。
(二)学校师资过渡:在现有公办高考补习学校任教的普通高中在编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要逐步撤回到原单位。原则上,今年在上学年的基础上撤出50%以上,2011年,再撤出剩余人员的50%,2012年全部撤出。期间,高考补习学校聘用的在编教师必须办理借调手续,补习学校所需补充的其他人员全部面向社会招聘,重点招聘有高中教学经验的、有学士后流动站工作经历的大学毕业生和内退教师;对招聘的人员要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相关职责和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三)学校法人过渡:民办性质的高考补习学校必须为独立法人,公办普通高中的在编在岗教师不得任学校校长、管理工作人员和任课教师。现有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拟在2012年前过渡为“四独立”的民办高考补习学校的,在2年的过渡期内,除完成师资过渡外,要有计划的进行办学体制转换的筹备工作。到2011年底,基本完成新体制学校办学章程制定、办学资质审核和办学法人的确定工作。
四、监督管理
各区(市)教育局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24号]要求,指导和监督现有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按照本《方案》要求,有计划的实施过渡,并规范对高考补习学校的招生和教学管理。要协调好办学各方,以对学生和社会负责的精神,做好人员的调整和办学体制的过渡工作,确保现有的高考补习学校在过渡期内教学秩序稳定。
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往届毕业生插班复读。从新学年开始,实行举报和检查制度,凡查实有安排插班复读的,对学校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
从今年开始,市教育局每年将对高考补习学校进行一次年检,对办学不规范、不按要求办学和条件不具备的学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检查结果列入对区(市)素质教育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