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0〕42号
枣庄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招生原则
按照“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城区驻地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市中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共同协商进行。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截止
二、严格执行招生的各项政策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入学考试或测试。学校招收的新生采用按性别混编或其他方法进行随机编班,严禁设立“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或“实验班”等。
2、严格控制班额,严禁计划外招生。城区学校要严格控制招生总量,严禁跨范围、超计划招生,禁止招收择校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擅自招收的计划外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备案。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
3、严把招生入学年龄关。严格控制学龄前儿童入学,禁止在校生重复报名。
4、重点抓好困难群体子女的入学工作。关注农村“留守儿童”, 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和弱势群体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辍学。
5、切实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工作。各区(市)要加强与残联、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全面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状况,明确招生对象,确保所有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享受免费教育。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普通中小学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6、认真执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努力做好招商引资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工作。各区(市)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凡符合《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枣庄市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对于符合条件,学校仍有接收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对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对就近原则联系到其他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借读费、择校费。
7、军队转业人员子女需跨区(市)、乡镇升入初中的,必须由原毕业小学及主管部门出具学籍证明,按有关规定联系就读学校。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8、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报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进行。
9、从今年开始,将以小学分送到初中的学生以及在初中三年中符合《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转学学生作为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生分配范围。同时以入学人数为基数,以参加初中学业考试人数检测区(市)辍学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市)素质教育考核实绩。
三、严格学籍管理,认真做好新生建籍工作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整体招生工作于
2、新生建籍照片必须是用数码相机采集的浅蓝色背景真人照,不准用“纸质照片”替代,照片质量要达到“身份证标准照”要求,学生信息中无照片的情况一律不予建籍。初中一年级新生建籍要将学生的小学学籍号和毕业学校输入初中学生信息库,小学学籍号由小学毕业学校提供。每个学生要落实到班级,班级数据要真实。纸质学籍档案由各区(市)印制,采用小学、初中双面卡,学籍号为19位。
3、学生转学时,接收学校要将学生的房产证、户口簿、转学证等材料提供给转入主管部门审核,特别是外省转入的,转出信息材料要真实,电子学籍中转出学校名称要准确、具体,信息不全的不予建籍。转入的学生信息要落实到班级,缺少照片的由转入学校提供。本省范围内转学要有关联学籍号。
新生电子档案的注册工作必须于9月2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1、认真贯彻《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依法招生。各区(市)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学习《条例》,要把《条例》要求落实到招生工作中,规范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安排,依法实施。要加大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招生工作期间,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招生程序,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实行招生工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借招生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