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函字(2012)2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补习学校相关工作的
通 知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依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24号)和有关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及公办补习学校撤并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有关高考补习学校的管理政策
各区(市)教育局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24号)等有关规定,不断规范对高考补习学校的招生和教学管理,确保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教育教学工作。6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不予审批和注册。各高考补习学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安排节假日、作息时间,维护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良好办学环境。
二、认真做好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并工作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2012年7月前,所有公办高考补习学校不再举办高考补习。各区(市)要按照《枣庄市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管理实施方案》(枣教办发[2010]41号),对现有公办高考补习学校面向民办过渡的,尽快完成办学主体的转变,成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和基本的教学设施、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
请各区(市)于6月16日前将转制为民办高考补习学校“四独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未转制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将取消办学资格,并在媒体公布。
三、进一步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的招生宣传
在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取得招生许可前,任何学校不得做招生宣传,严格控制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在规范办学的前提下,严禁补习学校到教育主管部门辖区外招生,不得利用非正当手段吸引、强拉往届生复读,不得乱收费。
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对违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