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3〕13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局属事业科室
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局属事业科室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现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枣教发〔2007〕29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局属事业科室财务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局属事业科室财务管理的规定
枣庄市教育局
2013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局属事业科室
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务监督,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财务管理工作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局机关及局属事业科室的财务由计财科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各科室不再设置财务工作岗位。
第三条 预决算统一编制。各科室应配合计财科根据科室职能和年度业务活动计划统一编制预算,年终由计财科依据实际收支情况填报经费决算报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加强票据的管理使用。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做好票据使用登记,确保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不得转借、串用、代开和擅自销毁票据,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票据须注明品名、规格、单价、数量、总价等,或附货物价格详细清单。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持《收费许可证》收取。收费工作由业务科室和计财科共同办理。业务支出坚持逐级审批,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非财务人员不得单独办理财务业务。
第六条 严格“一支笔”审签。局长对财务工作负总责,所有财务收支均由局长审签,分管局长初步审核。科室负责人对所在科室财务具体负责。财务支出按照经办人、稽核人、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局长、分管财务局长和局长审签的顺序办理。
第七条 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审批。凡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均由局长审批,办公室统一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报销时必须附内容填制齐全的发票、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等。
第八条 专项活动经费审批。各科室承办专项业务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应事前报分管业务局长、分管财务局长和局长审批。预算报告一事一批,一批一结。报告限额内,经分管财务局长签字后可先行支出,后由财务人员按月份统一报局长审签。
第九条 差旅接待审批。公务出差应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省内出差由分管业务局长审批,单人次费用超过1500元的由局长审批;省外出差由局长审批。因公接待均由局长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条 公务借款审批。5000元及以下的公务借款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借款由局长审批。借款原则上30日内处结完毕,前次借款未归还的,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第十一条 票据审核和报销。需要报销的票据应先由计财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以避免报销不合规票据。审核票据时应附业务支出审批单。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计财科备款。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每周二、四上午为集中办理报销手续时间。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差旅和接待支出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枣财行[2008]12号)、《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座位等级及报销问题的通知》(枣财行[2011]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兄弟市地来我市客人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室字[1998]1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月度报告。计财科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入、支出、余额等报局长和分管财务局长。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强化审计监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局机关和有关科室财务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财务岗位职责。会计、出纳要严格履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相互监督,定期对账;按时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会计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出纳负责管理财务专用法人印章、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现金和有价证券等。
第十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遵守财经法规,按章办事,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坚决杜绝违规和失职行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局全体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滥列收支项目、超标准开支的,以及违规私设“小金库”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本规定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计财科,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财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