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3〕55号
枣庄市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校规模和班额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201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招生原则
按照“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由各区(市)教育局负责各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中区驻地、新城区驻地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分别与市中区教育局、薛城区教育局共同协商进行。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实行“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办法;初中继续实行“免试直升、集中划片、相对就近分送”的原则招生。各级教育部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具体组织招生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
二、落实各项招生政策
1.合理制订招生计划,控制招生规模。各区(市)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实际设定最大容量和班额上限,按照实际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招生总量和招生班额。严禁跨范围、超计划招生。对学校擅自招收的计划外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对招收的新生提倡按性别随机编班,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考试或测试,严禁设立“特色班、重点班”等。
2.实行招生情况和班额上报制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控制班额上限,确保招生班额逐年降低。各区(市)城区中小学招生计划和最大班额上限,7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结束后,将相关招生情况逐级填表上报至省教育厅。
3.严把招生年龄关。严格控制学龄前儿童入学,严禁招收既无户口又不够入学年龄的儿童,禁止一年级在校生重复报名。不够入学年龄的儿童不予注册学籍。
4.认真执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要求。各区(市)要统筹规划城区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城区学校新建和改扩建步伐,加大城区新建小区和配套学校同步建设的力度。要根据城区学校承载能力以及适龄人口分布和流动情况,有计划地适时调整学校的招生范围,合理确定每所学校的招生区域。接收学生以公办学校为主,对于符合条件,学校仍有接收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对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5.民办学校跨区招生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招收不符合《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学生。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其招生总量,对未经审批的招生计划不予注册学籍。
6.凡属家长工作调动、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子女需跨区(市)、乡镇升入初中的,须由原毕业小学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辖区学校入学。
三、努力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
1.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入学工作。中小学校要加强与村(居)委会的联系,全面掌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状况,建立留守儿童管理档案,将留守儿童信息纳入学籍管理平台,建立与其监护人或代理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制定关爱留守儿童帮扶措施,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资助政策,保证留守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学困而辍学。对失学在外要求回原籍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辖区学校不得拒收。
2.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认真落实《枣庄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加强与残联、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状况,明确招生对象,确保所有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享受免费教育。认真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普通中小学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严禁歧视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除寄宿费、书本费。
3.做好军人子女的入学工作。按照鲁政联(2012)1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书本费,对寄宿学生由学校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
4.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工作。凡符合《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
四、严格控制择校
1.实行小学升初中电子化分送。按照“免试直升、集中划片、相对就近分送”的原则,依据小学学籍建立初一新生学籍,学生由小学毕业学校直接分送到初中学校。未经区(市)、市教育局批准,没有到分送初中学校报到注册,自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为择校生。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市)教育局负责。
2.控制大班额学校转学。大班额学校学籍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校生规模和班额达到规定上限的学校,无学生转出的,原则上不再接收学生转入。
3.实行择校备案制度。对放弃原服务区学校的就读资格,自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入学、转学时需填写择校学生意向表。学校将择校生名单上报区(市)、市教育局存档备案,同时做好电子学籍档案的标注工作,小学择校生升初中不予优先分送。
4.实行高中招生指标生政策。高中招生实行指标生政策;择校生不享受指标生政策;初中非择校生在其毕业学校就读不满2学年的,不享受指标生政策。
5.提倡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学。农村户籍的城区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就读,在毕业学校就读满两年的可享受指标生政策。
6.认真执行教育部等部委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严格治理招生乱收费。
四、做好义务教育证书发放工作
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规定,具有本市初中学籍的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认定为C级及以上,修完规定课程且初中学业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准予毕业,取得义务教育证书。
初三分流到职业学校的学生,须到区(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科备案,由毕业学校自行组织初中学业考试;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由毕业学校组织一次补考,成绩上报区(市)、市教育局审核符合要求后,核发义务教育证书。
五、加强学籍动态管理,确保义务教育巩固率
1.及时清理非在校生空挂学籍现象。学生转出,学校要告知家长办理学生变动手续。义务教育段学生超过一周不在校,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情况,督促其返校,已转学的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及时上报学籍主管部门。
2.规范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首先由转出学校出具由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供的转学证,接收学校盖章,转出、转入学校需在平台上提交申请,持相关材料到转入、转出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到市教育局做异动处理,转出、转入学校要将转学证及回执分年度归档保存。
严格规范省外转学程序。为保证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流失,控制学生辍学,转往外省的学生,须由家长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
3.严格学籍变更时间。除因学生父母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外,毕业年级原则上不转学。平台关闭毕业年级学籍;控制大班额学校学籍;初中学业考试期间关闭考试年级学籍,不再办理任何变动手续。
4.严格监督考核。为有效控制学生辍学,将控辍列入初中升高中指标生分配的一个控制性因素。以在籍学生人数为基数,以参加初中学业考试和升入职业学校人数检测区(市)辍学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区(市)对学校素质教育考核。
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1.坚持依法招生。各区(市)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学习《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要把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实质贯穿到招生工作中,规范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招生。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规范招生。学校要将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开,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严格招生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整体招生工作于7月25日前结束。各区(市)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按时为新生注册学籍,要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新生电子档案的注册工作必须于9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安排,依法实施。要加大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招生程序,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实行招生工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借招生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枣庄市教育局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