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
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枣矿集团生活后勤管理中心,市直幼儿园:
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现将2013年度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及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注册及年检依据与范围
以《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标准》)和相应办园类别标准等为政策依据。
范围:
1.对拟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
2.对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年检。
3.对辖区内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排查。
二、时间安排及工作程序
8月20日前完成2013年度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及年检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幼儿园主办单位(主办人)在对照《条件标准》认真自查初评的基础上,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填写《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并提报所需材料,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注册或年检申请。
2.审查验收: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照《管理办法》、《条件标准》和相应办园类别标准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
3.审批发证:根据审查验收情况,作出审批注册或年检是否通过的批复,并在区(市)教育网等媒体上公示。对于通过审批注册或年检的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准予悬挂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对不予通过的,向主办单位(主办人)作出书面说明。
4.媒体公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准予悬挂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的单位,公布审批注册及年检结果情况。
三、有关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年检及悬挂统一标识的工作。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不断提高。
2.拟举办的幼儿园,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依法予以取缔。现有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经审验符合条件方可继续招生;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应限期整改,待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办,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园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经审验合格,可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手续;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对依法依规吊销《办园许可证》、责令停办和予以取缔的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3.《办园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依据审批注册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视情况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园许可证》。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改变性质、变更单位或举办者、变更负责人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4.幼儿园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根据办园性质,到所在区(市)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幼儿园还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请各区(市)将审批注册及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枣庄市2013年度审批注册及年检合格幼儿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8月30日前将统一标识使用、审批注册及年检结果的公布文件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同时发电子稿至zzxqjy@126.com),并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联系人:刘方,电话:8688311。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枣庄市2013年度审批注册及年检合格幼儿园情况统
计表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