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办发〔2013〕36号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印发 关于规范教育新闻与信息发布行为
的规定 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规范教育新闻与信息发布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关于规范教育新闻与信息发布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主动、有效地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结合教育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教育新闻发布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增强政治敏锐性,严肃新闻纪律。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教育良好形象,促进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学校,特别是负责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新闻宣传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政治敏锐性,严肃新闻纪律。
二、规范教育新闻与信息撰写发布流程。根据各科室所负责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各科室涉及全市性、政策性的教育信息,以及工作业绩需要对外宣传时,稿件由各科室负责撰写。如需思政宣传科帮助宣传的,应由其科室负责人提前联系思政宣传科,由思政宣传科负责人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宣传。
需要通过媒体宣传的,稿件交给思政宣传科,由思政宣传科协调媒体对外宣传,或通过《枣庄教育》、《枣庄教育信息》宣传;需要在《枣庄教育网》上发布的,稿件交给电教馆在网上发布。
三、严格履行教育新闻与信息发布审查手续。各科室相关人员撰写的新闻稿件或教育信息,一般由科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思政宣传科专职宣传人员采写的稿件,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特别重要的稿件则需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才能对外宣传。
四、规范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流程。思政宣传科承担着教育新闻宣传联系、协调和沟通职责。新闻媒体前来采访,首先由思政宣传科接待,了解媒体采访意图和采访内容,并根据其采访意图和采访内容所涉及的科室,与具体主办科室负责人联系,再由主办科室负责人出面或安排科室其他人员接待采访。媒体记者采访后形成的报道内容,主办科室负责人应主动联系,并负责审核把关。
接受采访时,要善待媒体、尊重记者,坚持平等尊重、积极沟通的原则,妥善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要把握媒体采访时的话语权、主动权和控制权,严禁接受媒体采访时,轻视、忽视、冷待媒体记者,更不能抵制、对抗媒体。
凡涉及重要工作的,接受采访主办科室负责人要向分管局领导汇报,认真研究接受采访方案,妥善处理好接受采访工作。严禁不经局主管教育新闻宣传科室的协调和局分管领导同意,擅自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更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稿。
五、加强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单位在研究工作、制定政策和召开会议时,要同时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要选配政治敏锐、政策观念和事业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较高的同志为兼职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人员。
六、严格责任追究。各学校、各科室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凡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