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体局、局有关科室: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在省教育厅《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我市教育系统的实施清单。现将《枣庄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枣庄市教育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试行)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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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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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机关 |
办理地点:各区(市)教体局或行政审批局 办理所需材料:1.二代身份证原件;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4.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5.《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6.《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当次有效);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者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者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或申办回执;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者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8.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1.网上报名: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在3-4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3.认定:教育行政部门在3-4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4.办结:制作《教师资格证书》,资料归档。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认定,已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实现“市县同权”。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3700000705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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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招考[2016]10号) |
办理地点:各区(市)教体局或行政审批局 办理程序:1.申请。在籍考生提出办理跨省转申请。2.确认。区(市)工作人员与市级自考考籍工作人员联系对接,对考生档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转考考生本人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3.转交考生材料。转考办理结束后,区(市)工作人员将转考考生材料转交市级自考考籍工作人员。4.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市级接收区(市)转交的转考材料,为考生提取电子档案,加密打包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办理所需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准考证、转入省准考证 |
省厅委托受理 | |||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3700000705014000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
办理地点:枣庄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办理流程:1.市测试中心在枣庄教育网发布年度普通话测试工作通知;2.申请人按通知要求进行报名。3.市测试中心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确认缴费。4.申请人根据测试时间安排参加测试。5.市测试中心组织评测。6.省测试中心复审。 7.申请人查询测试成绩,规定时间内到测试地点领取证书。 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准考证 |
组织测试,省厅核发证书 | |||
学生申诉处理3700001005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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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办理地点:市教育局窗口 办理流程:接受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取证、予以答复 办理所需材料:申诉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出具的处理、处分决定 |
负责主管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 | |||
2 |
学历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毕业学校 |
办理地点:各区(市)教体局或行政审批局 办理所需材料:1.二代身份证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4.考试合格证明(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5.《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6.《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当次有效);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者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在居住地申请者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或申办回执; 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者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8.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1.网上报名: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在3-4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3.认定:教育行政部门在3-4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4.办结:制作《教师资格证书》,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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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学历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3 |
国(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核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
4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普通话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普通话证书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各级语言文字部门 |
电子信息 比对,无须查验原件 | |
6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学生证应注册信息完整,若信息不完整应出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 |
7 |
学生证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就读学校 |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 | |
8 |
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办理地点:各区(市)教体局或行政审批局 办理流程:受理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复核、批复 办理所需材料: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党组织建设方案、现有党员名单;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捐赠校产的捐赠协议;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 组成人员名单;举办者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学校章程;正式设立申请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原市、区 (市)共 同实施事 项,市级 不再实施,扩大 区(市)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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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捐赠协议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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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
11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
1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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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受理地点:各区(市)教体局或行政审批局 受理流程:1.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向递交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2.初审:教育局审查材料后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3.复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4.终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5.办结: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所需材料:1.校车标牌申请表一式四份;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学校),领取标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校负责人); 3.校车驾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和上岗证复印件(一张纸上),行驶证复印件(年审日期那面必须有);4.承运人保险单复印件;5.校车运行方案及路线;6.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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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放各区(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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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
1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
16 |
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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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
17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保险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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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3700000705015000 |
《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
教育行政机关 |
受理地点:市教育局窗口 办理流程:1.教师网上申报;2.学校审核3.市教育局对注册结论进行复核;4.提报省厅进行终审;5.审核通过予以注册; 办理所需材料: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证明 |
负责主管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19 |
准考证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3700000705012000 |
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章转考第十六条转出手续: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另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招考[2016]10号)中第四条转出具体要求:“考生办理省际转考时,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准考证和转入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
考籍所在省、市招生考试机构 |
办理地点:各区(市) 办理程序:1.在籍考生提出办理跨省转申请。2.区(市)工作人员与市级自考考籍工作人员联系对接,对考生档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转考考生本人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3.转考办理结束后,区(市)工作人员将转考考生材料转交市级自考考籍工作人员。4.市级接收区(市)转交的转考材料,为考生提取电子档案,加密打包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办理所需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准考证、转入省准考证 |
已下放区(市)实施 |
20 |
毕业证书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3700000705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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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二章第八条省考委的职责:“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及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年5月5日公布,鲁教考委[2008]4号)中第十八条课程的免考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考试机构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考试机构初审后,报省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意见执行。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
毕业学校 |
办理地点:市招生考试院 办理流程:1.考生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市招生考试院初审;上报省厅审批。 办理所需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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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厅接受申请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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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单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3700000705013000 |
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二章第八条省考委的职责:“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及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年5月5日公布,鲁教考委[2008]4号)中第十八条课程的免考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考试机构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考试机构初审后,报省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意见执行。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
毕业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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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3700000705013000 |
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二章第八条省考委的职责:“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及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年5月5日公布,鲁教考委[2008]4号)中第十八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考试机构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考试机构初审后,报省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意见执行。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
本人人事档案或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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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大学外语四级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及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3700000705013000 |
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二章第八条省考委的职责:“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及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年5月5日公布,鲁教考委[2008]4号)中 :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
证书颁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