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发[2011]66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
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枣庄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城区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使用。本办法所称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幼儿园。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教育、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发改、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应会同教育、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区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每3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3-6个班的幼儿园;(二)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12个班的幼儿园。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容纳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配套幼儿园。
新建住宅区容纳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统筹临近区域内生源数量,根据规划标准扩建临近幼儿园或在指定区域新建幼儿园,建设资金可从计提的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有幼儿园配建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时,可根据需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审核与小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规模、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并出具相关意见。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住建部门在出具的项目意见书中要明确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相应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同时兼顾残障幼儿。项目建设过程由所在地住建部门会同本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未按要求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建成后, 当地教育部门要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财政部门牵头,无偿移交所在辖区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当地教育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并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或不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占用幼儿园园舍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规模标准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的幼儿园,其土地、园舍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拟建的幼儿园,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划拨,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单列。市里将根据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规划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和补助。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园;有关部门在审批幼儿园报建手续时,应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所有新建公办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物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将城区幼儿园建设纳入年度教育督导评估和工作考核内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不执行本办法,造成区域入园难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通知 |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