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基函(2012)30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8〕1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工作将进行第16批省级规范化学校创建评估和期满5年省级规范化学校复评。为做好今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申报
(一)申报创建第16批省级规范化学校的,须满足以下条件:学校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办学行为规范,教育理念先进,办学特色鲜明,且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3年以上。
(二)截止2012年12月底,获得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期满5年的普通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申报复评。本次复评仅受理第13批及此后批次的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
(三)申报第16批省级规范化学校和5年期满申请复评的学校,需结合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于8月底之前完成自评,并填写《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自评表》,报各市教育局汇总。评估验收所需表格(附件)可在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下载专区)下载2012年最新版本。
二、评估验收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验收评估委托各市组织,我厅组织进行抽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抽验每市不少于3所(少于3所的市全部验收)。如部分被抽验学校未达标,则以所在市申报学校为基数,按照未达标学校占被抽验学校的比例予以否决,否决顺序按所在市评估得分排序确定。
(二)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由各市进行初评,我厅组织专家组进校验收。
(三)各市教育局应根据学校申报情况,于9月底前完成本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四)我厅定于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评估结果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省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在复核工作中,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标准确定申报学校。
(二)各市报送材料应包括市级评估工作报告、《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情况汇总表》、通过复核学校的《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和《省级规范化学校自评表》等。《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情况汇总表》根据市级复核得分,分普通高中、义务教育、特殊教育3类分别由高至低顺序集中排列,并标明不合格建议给予黄牌整改的学校。市级复核工作报告、《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情况汇总表》、《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报送纸质材料1式3份,同时发送电子版。《省级规范化学校自评表》只需发送电子版材料。所报送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及否决的学校比例等应在工作报告中体现。
(三)各市要做好2011年省级规范化学校复评整改工作。凡反馈中要求限期整改的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将整改项目落实到位。今年评估验收期间,我厅评估组将针对整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四)各市新补充的评审专家请按《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山东省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推荐表》,与上报材料一并报送。
(五)请各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展工作、报送材料。材料报送我厅时间截止到2012年10月8日。申报材料逾期未报送以及未经各市评估并签署意见的不予受理,未能受理的学校按自动放弃处理。
联系人:邵学伦
联系电话:(0531)81916517,86109632
电子邮件:jjc@sdpec.edu.cn。
附件:1.《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略)
2.《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自评表》(略)
3.《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情况汇总表》(略)
4.《山东省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推荐表》(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