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字[2012]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法办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非法办园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市各级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不断加大清理整顿非法办园工作力度,切实规范办园行为,促进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但目前非法办园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无证幼儿园条件简陋、设施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整顿非法办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周密部署,全面排查,扎实推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集中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办园工作
从即日起,各区(市)要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在前期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分类治理,加强整改。
(一)对已具备办园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发放《办园许可证》,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二)对基本具备办园条件的,要认真进行整改提高,通过整改提高达到办园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发放《办园许可证》。
(三)对今年4月底前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园条件的,由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被取缔幼儿园的幼儿,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到注册幼儿园入园。
各区(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今后新出现的非法幼儿园,由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取缔。
三、严格落实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把幼儿园准入审批关。已经审批的幼儿园,必须达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5〕17号)规定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新申办的幼儿园,需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规定的条件。所有幼儿园必须达到《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规定的安保人员、安保设施、安全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新申办幼儿园,幼儿园开办者要严格按照办园标准筹建,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区(市)教育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认真核实办园地点、建筑物、消防验收报告、任职资格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安保人员及设施配备等有关实物和资料,确保办园条件达到有关标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非法办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清理整顿非法办园工作领导小组,由综治、公安、安监、教育、卫生、住建、工商、物价、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尽快制定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启动实施,并将领导小组、联合执法小组名单、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情况于4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各区(市)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不能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区(市),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