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办发〔2012〕39号
关于公布《枣庄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
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
根据《枣庄市学前教育普及工程》要求和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现将新修订的《枣庄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以及申报、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评选范围
符合《评估标准》的乡镇(街道)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
乡镇(街道)对照《评估标准》先行自查,对符合评选标准、不存在否决项、自查得分在900分以上的乡镇,可申请申报市级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自查报告及申报表报区(市)教育局,经区(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
三、申报时间及审批
经区(市)审核后的乡镇(街道)自查报告、申报表、区(市)申请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于当年10底前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具体下达验收工作安排并组织验收,对达到《评估标准》的乡镇,根据市政府委托,由市教育局统一命名并颁发“枣庄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牌匾。
四、市级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的管理
市级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每两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未再提出复评申请的,将取消“枣庄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称号,收回牌匾。首次获得“枣庄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称号的乡镇(街道),市将给予奖励。
市级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要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标准和办园效益,为加快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更好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