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中学校、初中学校:
根据《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枣教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经考生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有以下考生符合政策性照顾相关条件,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6月9日—6月13日内实名反映。相关部门联系电话,市计生委:3351465、枣庄军分区政治部:3038627、市教育局:3324615。有特殊考生的初中学校、区(市)教育局要在公示期内同步进行公示,高中第一志愿学校要在考试期间公示。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