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厅办字〔2014〕25号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
的紧急通知
各市教育局:
近日,我厅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部分公办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未经批准异地招生、提前招生,抢拉生源,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严重干扰了我省基础教育正常招生秩序,违背了教育公平原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限定学校招生范围,各学校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范围内招生,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跨县(市、区)招生;未经我厅批准,不得跨市招生。
二、严禁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学校招生行为,各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不得以“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三、充分尊重学生报考志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充分尊重初中毕业生的意愿选择,不得强制分流学生,不得干涉学生填报志愿。
四、加强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处罚力度。严格按规定审查各学校新生录取名单,认真把好学籍注册关口,对学校未按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要及时纠正;对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坚决查处扰乱我省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