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5〕68号
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
指导意见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完善中小学招生政策,促进教育公平。
二、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1. 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小学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以学区为单位实行小学与初中九年一贯对口划片招生,对口划片包括“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等方式。“单校划片”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根据小学生源情况,可以一对一、多对一。“多校划片”以城区学校为主,“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可以一对多、多对多。
2. 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各区(市)要充分考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规模、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合理确定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已明确招生范围的学校,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区域不明确或新建学校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根据学校建设规模和招生能力划定招生范围。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审慎论证,适当对学校招生范围做出调整,重新确定的招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3. 加强招生入学管理。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计生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前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入学普查摸底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要指导初中学校做好与招生范围内小学的对口衔接工作,畅通学生入学渠道,规范入学程序,避免学生辍学或流失,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籍,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新生学籍信息要经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民办学校跨区(市)招生,须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 强化宏观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指导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学校自主招生、社会参与监督的招生录取机制。建立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统筹做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
2. 完善招生办法。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科目,考试科目成绩采取等级方式呈现,分为A、B、C、D、E五个等级;考查科目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自2015年秋季入学的初一学生开始,普通高中招生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分数+等级”的方式进行招生录取,语文、数学、外语3科采用分数表达。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比重,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科考试成绩等值对待。逐步实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方式。清理规范高中招生加分项目,取消国家明确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
3. 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支持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录取方案,逐步实现由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按照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录取学生。实行综合录取、特长录取和推荐录取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学校自主招生比例,特长生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
4. 完善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充分发挥招生指标分配对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的积极作用,公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5%,有条件的区(市)可以适度提高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比例。
四、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受教育权利
1. 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按照《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对于符合条件,学校仍有接收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在我市注册学籍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享受平等参加高中段考试入学的权利。
2.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村(居)委会的联系,全面掌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状况,建立留守儿童管理档案,将留守儿童信息纳入学籍管理平台,对其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建立与其监护人或代理监护人联系制度,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在新学期学生报到时,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3. 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使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各区(市)要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摸底和检测鉴定,实施“一人一案”,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及时入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 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将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
五、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将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起点和基础,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依据适龄人口变化情况科学制定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结合城镇化步伐重点抓好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和老城区学校的改扩建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办好每一个教学点,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坚持把控制大规模学校和解决大班额问题作为衡量各区(市)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监测点。
2. 规范招生秩序。各区(市)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的监管,维护招生秩序,严禁违规招生。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未经批准,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特长班或实验班的名义招生。严禁公办中小学超范围招生。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各中小学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禁止高中阶段在籍学生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充分尊重初中毕业生的选择意愿,不得强制学生分流。严格执行教育部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严肃查处中小学各种名目的违规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3. 实行阳光招生。各区(市)要建立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监督制度。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广大学生家长宣传中小学招生政策,将招生信息,包括具体政策、义务教育划片范围、学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工作安排、咨询方式、招生结果、监督举报平台等招生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宣传,让家长了解周边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引导家长树立“适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的观念,理性对待子女入学。
枣庄市教育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