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有关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及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一把手”是本辖区、本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学校学生学籍及资助和免学费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校长以及学籍、资助、免学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学籍及资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3〕14号)要求,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新生入学注册管理,认真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动态管理,坚决杜绝“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现象,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
三、规范管理,继续落实好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
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工作。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具体程序为:(一)学生开学一周内填报《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组织评定初审后,秋季学期于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一)中职学校的综合高中班学生、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类似农民培训班、干训班、进修班形式的弹性学制学员;(二)未进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系统”)和已从“中职系统”异动减少的学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学生;(三)已经考取成人高校的学生;注册中职学生学籍,实际进行成人大专班、本科班教育的学生;注册中职学生学籍,实际开展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注册中职学生学籍的普通高中复读生;高等学校招收并注册为中职学籍的“预科生”。
四、积极落实全部免除学费和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政策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3〕58号)要求,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学费(含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前三年),并制订了公用经费标准,明确了经费落实责任。各市要按照免学费管理规定,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足额承担配套资金。对于核拨公用经费的学校,不再另外核拨免学费补助资金。对未核拨公用经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继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专业免学费标准给予学生补助。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五、强化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补助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确保中职学校的各项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对因操作失误、学生异动减少等原因而导致结余资金的,要及时、如实报告,并按规定要求予以处理,不得擅自用于其它用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布公示资助对象、审计、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和改进。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