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函〔2017〕2号
关于对2017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
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进行备案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2017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进行备案的通知》(鲁教职处函〔2017〕2号)要求,今年继续对全市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进行审核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校和专业名称
(一)各区(市)要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2014〕190号)要求,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力度,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名称的规范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规范的学校名称进行招生、专业设置备案、开展教育教学、颁发毕业证书等活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分级认定及国家、省财政支持的职教项目各类建设工程所需数据均以当年在省教育厅备案的学校和专业为准。备案的专业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为基本依据,符合区域专业布局和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专业名称,均不予以备案。
二、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
各区(市)要进一步落实鲁政字〔2014〕190号文件规定,“本科院校除特殊情况外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和省技能型特色名校,除因举办初中后5年一贯制职业教育外,原则上不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2014年以来连续3年未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再以原批准机构名义继续办学。”凡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停止招生或全日制在校生为零的中等职业学校,均不予以备案。
三、把握专业备案的基本要求
各区(市)要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优化专业布局,撤销供过于求的专业,调整与需求不匹配的专业,设置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以及传承民族工艺、文化和养老服务类等方面的专业。每所学校每年新增设的专业原则上控制在3个以内。
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国控专业,须取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对医药卫生、公安司法类等国控专业,暂不受理。
中等职业学校申报的目录外专业,必须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兴产业,有实质性专业新内涵和相关专业作支撑;专业名称必须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定位准确清晰、无歧义,内涵科学合理、宽窄得当;要按照《目录》格式要求,有明确的专业(技能)方向,对应职业(工种)、对应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要按照教职成厅〔2010〕9号文件要求填写目录外专业报表,并按规定和程序上报有关材料。2016年备案的《目录》外专业要撰写试办情况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职教处。
请各区(市)、各中职学校将《2017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备案表》加盖主管部门和学校公章后,于2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506室,同时将电子版(EXCEL格式)发送至zzjyjshj@163.com。未按时上报者,我局不再受理。
附件:2017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备案表
枣庄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1日
附件
2017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备案表
学校名称 填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序号 |
学校名称 |
办学地点 |
办学性质 |
举办专业 |
备案情况 |
是否新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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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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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请各设区市按附表样式以Excel格式制作并填报附表,每行填写一个专业,内容要完整,不得合并、拆分表格。
2.对新增、更名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备注栏内注明。
3.附件1表,填写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表中的“是否新设”,是指较2016年备案专业,是新设的填写“新设”,不是新设的则不需填写。
4.“办学性质”填写“市属/公办”“市属/民办”“县属/公办”“县属/民办”等。
5.请各设区市按照“国家示范校”、“省示范校”、“省规范化学校”、“合格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排序填写,并分别在相应后面的“备注”栏注明“国示范”“省示范”“省规范”“合格校”;每所学校备案专业的填报顺序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大类顺序为依据(专业代码要按顺序排列)。同一大类的专业必须填写在一起,不能跨类填写。
6.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无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