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字〔2016〕53号
枣庄市教育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最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要求对校园欺凌事件开展专项治理。现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的贯彻意见,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市“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
校园欺凌事件,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三、治理时间安排
本次治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5月—7月
1. 组织部署。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学校要按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制定本区(市)、本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2.开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3. 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4. 加强预防。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5. 及时处理。各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6. 监督指导。市、区(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第二阶段:2016年9月—12月
各区(市)、市直学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1. 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6年9月2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区(市)教育督导部门。
2. 县级普查。区(市)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行政局宣传思政科及本区(市)人民政府。
3. 市级复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组织督查组对区(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区(市)比例不低于1/3,每区(市)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复查报告,连同所辖区(市)督查报告一并报送省教育督导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
第三阶段
迎接省级抽查。省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省规定每个市抽查不少于2个区(市),每区(市)抽查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各区(市)、市直学校要按省要求认真做好迎接省级抽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要根据科室职能分工,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做到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市直各学校、区(市)所辖各学校要结合暑假新生入学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月”活动、专题法制报告会等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加强预防,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同时各学校要结合“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全面提升学校整体管理水平。
联系人:宣传思政科 邱艳丽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柳静
联系电话:3313318 8688359
枣庄市教育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