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逐步建立教师在城乡及不同乡镇和学校之间的流动机制。
一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稳定农村师资队伍。二是建立有利于激励教师和促进学校发展提高的教师流动机制,规范教师流动程序,严格控制数量。三是教师从农村流向城镇,必须会同人事部门通过公开考核、公平竞争的形式进行。四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近郊支援边远,强校支援弱校”工作。五是城镇中小学中青年教师没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履行支教义务,支教期不少于1年。六是城镇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在编在职的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七是鼓励和倡导城镇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任教期间,关系不转、待遇不变,对其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务聘任、评先推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八是引导鼓励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开展学校、教师结对帮扶活动,定期选派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举办讲座、公开课、示范课和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等,逐步缩小区(市)之间和城乡之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差距。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