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各类补习班培训班
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要写入教师聘用合同中;凡特级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家教拒不改正的,撤销其相应称号……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再次“重拳”出击,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山东省规定,凡各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以及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特级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家教拒不改正的,授予单位应撤销其相应称号。各中小学校要依法自主研究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办法,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内容,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学校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重要条款纳入聘用合同。任何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山东还规定,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凡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资格;是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取消其称号,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市、各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教学的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20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