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08〕7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许可事项
做好教育审批窗口工作的
通 知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办,各有关学校,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教育服务和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枣庄市审批服务中心的安排,市教育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各类教育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清理认可后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和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明确教育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界定行政许可权限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市教育局承担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
审批事项1项:
1.各类高中、职业中专和社会力量办学(高中段)机构设置的审批。
许可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实施主体:枣庄市教育局。
职能科室: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审核事项2项:
1.高校驻枣函授站设置的审核。
许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在远程教育学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
实施主体:枣庄市教育局。
职能科室: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
2.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核。
许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实施主体:枣庄市教育局。
职能科室: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
核准事项2项:
1.民办学校(高中段)校长的聘任。
许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师法》。
实施主体:枣庄市教育局。
职能科室: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人事科。
2.招生广告的核准。
许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教育厅、省工商局《加强各类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鲁教成字〔1997〕25号)。
实施主体:枣庄市教育局。
职能科室: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基教科。
核准、备案事项1项:
1.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许可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88号令。
实施主体:枣庄市教育局。
职能科室:师范师训科。
备案事项2项:
1.关于设立实施艺术、体育、建设、卫生、财经、法律培训机构的备案。
许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类培训机构的通知》(枣教发〔2005〕37号)。
实施主体:枣庄市教育局。
职能科室: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
2.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备案。
许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实施主体:枣庄市教育局。
职能科室: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科。
二、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办理规程,提高服务效能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各项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深化教育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创新教育行政许可方式,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提高教育行政效能,努力营造廉洁高效、规范和谐的便民利民为民的教育服务环境,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1.经清理认可的上述五个类别8项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审批服务窗口归口统一受理,职能科室按照许可规程限时协助办理。未经局审批服务窗口受理的事项一律不准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2.各职能科室要主动与局审批服务窗口做好衔接,尽快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许可数量、许可收费、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所有项目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3.各职能科室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各项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按规范落实到位。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实施艺术、体育、建设、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机构,必须到市教育局审批服务窗口履行备案手续,责成市教育局职成教科负责协调落实。
4.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核准备案工作,本着就近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上述各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报名,除市驻地、市中区外,仍在区(市)教育局进行;市驻地和市中区上述各类教师资格申请报名、认定后的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进入市教育局审批窗口办理。整个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专家评审、审核认定工作因程序复杂、保密和历时时间长等原因,仍按原渠道和程序运作。经核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批窗口备案。上述事项责成市教育局师范师训科负责协调落实。
5.高校驻枣函授站年检工作进入市教育局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各函授站在自检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份,向市教育局审批服务窗口递交年检申请报告。受理后,统一由职成教科组织年检。未递交年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报省厅取消其办学资格。
6.市教育局审批服务窗口人员,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提高业务素养,主动与各职能科室沟通衔接,确保各项教育行政许可事项顺利进厅办理。要严格遵守市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规定,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大厅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争创文明示范窗口。
市教育局审批服务窗口联系人:蒋伟;联系电话:3168659。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