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办发〔2008〕48号
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办、枣矿集团教培部,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和当地中小学正在实施的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和薄弱学校改造、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建设等,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建设,完善学校内部设施,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各区(市)要根据全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制定5年实施规划,于2008年12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基础教育 办学条件 通知
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主办科室:基教科 校 对:尤 冰 共印100份
鲁教基字〔2008〕15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以指导各地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
一、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山东、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把基础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本《标准》是中小学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并落实基础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程,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中小学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地要将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与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落实《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八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件下载:
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