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09〕34号
枣庄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办,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招生工作基本原则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截止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学校招收的新生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法进行均衡编班,不得以文化课考试的方式选拔学生或分班,更不得按学生成绩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
2严格控制招生数量,努力解决大班额现象。城区学校要严格控制招生总量,严禁跨范围、超计划招生,禁止招收择校生。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要求,小学招生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3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工作。凡符合《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枣庄市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借读费、择校费。
凡属工作调动及军队转业人员子女需跨区(市)、乡镇升入初中的,必须由原毕业小学及主管部门出具学籍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4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入学工作。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和弱势群体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失学。
5切实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区(市)要加强与残联、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全面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状况,明确招生对象,确保所有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并享受免费教育。各普通中小学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6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报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进行。
枣庄老城区驻地小学、初中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市中区教育局协调,另行安排。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1均衡发展,依法招生。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各区(市)要不断加大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整体招生工作于
中小学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安排,依法实施。要加大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招生程序,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实行招生工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借招生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