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办发〔2009〕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办,市高考补习学校:
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2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考补习学校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教育局要切实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班)的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利用学校品牌、校舍、设施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公办高中也不得在校外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民办高考补习学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校舍和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独立招生;现有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不得抽调公办普通高中教师授课或辅导,现有公办普通高中骨干教师不得调入高考补习学校,非骨干教师进入高考补习学校任教,需经其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各区(市)教育局在每年10月中旬前,将其所属高考补习学校学生登记造册(以电子表格形式,包括姓名、性别、高考成绩、毕业学校、监护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班额须控制在每班60人以内),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各高考补习学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安排节假日、作息时间,依法保障师生的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要在公示栏及学校公共场所张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公布省、市、区(市)违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坚决维护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的良好办学环境。高考补习学校(班)节假日安排、学期内作息时间与普通高中同样要求。
三、从今年起,我市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现有公办高考补习学校不得再扩大办学规模。
四、认真做好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并工作。各区(市)教育局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并计划。2009年起,我市将按每年撤并或改制两所公办补习学校的计划,进行公办高考补习学校的调减,确保到2012年9月后,公办高考补习学校全部撤并或改制。具体实施步骤为:2009年市中区、峄城区两所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改制,2010年台儿庄区高考补习学校改制,2011年薛城区、山亭区高考补习学校改制,2012年枣庄市高考补习学校和滕州市高考补习学校撤并或改制。
五、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等多种媒体,切实做好补习学校撤并和招生的宣传引导工作。在招生期间,严禁学校进行违规招生宣传,严格控制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宣传的必须报市行政审批大厅教育局窗口审批。在规范办学的要求上,严禁高考补习学校到其教育主管部门辖区外招生,一律不得利用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发放奖学金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强拉往届生复读,不得乱收费。
各区(市)教育局要对照省市相关要求,在近期对所属高考补习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10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坚决制止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有关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根据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