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0〕9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高新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加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和《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大力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建设节约、环保、和谐、安全的校园。
二、明确枣庄市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参照《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评估指标分为二级:A1-A4为一级指标,B1-B18为二级指标。根据每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及实施难度,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A1-A3总分1000分, A4为附加项,分值为30分,附加项计入总分。A1、A2、A3各项实际得分不低于满分值的85%,且A1-A4总分达到860分及以上,即认定为学校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
三、各区(市)、各单位创建市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合格学校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勤俭办学,科学发展,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四、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五、自2010年起,市级规范化学校每一轮动态管理的时间为5年。凡取得称号满5年的须提出复评申请,凡复评未通过和3年内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从2010年起用3年的时间,对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满5年的学校进行复评,各区(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学校复评计划,每年应复评市级规范化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被取消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被撤消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六、各区(市)要根据《办法》的要求修订区(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对照《办法》开展自查调研工作,2010年底前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普通中小学规范化建设的五年规划,规划要包括年度目标、主要措施、资源保障等。
附件:枣庄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