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人口发[2010]24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
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高新区人口计生局,各区(市)、高新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枣发【2009】15号)要求,为认真做好2010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今年继续对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独生子女考生加分,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枣发【2009】15号)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的深化和发展,也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十分关注的严肃问题,各级人口计生、教育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审核对象
本次审核对象是指考生为枣庄户籍,考生父母至少一方为枣庄户籍,且参加枣庄市2010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考试的独生子女考生。考生父母双方户籍为非枣庄籍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市外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管理服务,并建档管理1年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办理时报市人口计生委城管科备案,其他特殊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统一研究后再作决定)。
三、严格审核要求
各乡镇(街办)计生办要于5月15日前将审查程序、工作时间、地点和具体承办人、联系(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于5月23日前将初审结果和市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3351465,3321411)在单位醒目处予以公示。
各区(市)人口计生局要通过电视、报刊等途径于5月26日前将审定结果和市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市人口计生委将在《枣庄日报》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并成立专项督查组,全面督查各区(市)、乡镇(街办)审核工作情况。对弄虚作假的考生,按照枣教发[2010]23号文件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款项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2010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领导。各级人口计生、教育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负总责、相关科室牵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审核程序,严格把关,确保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市人口计生委对区(市)审核情况和信息微机录入准确率(要求达到100%)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每发现1例弄虚作假、因工作推委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或区(市)审核信息录入准确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将从区(市)党政保障线考核总分中扣10分。
各区(市)人口计生局5月18日前把负责审核科室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报市人口计生委城管科。
市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 3321411,3351465。
附:1、2010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核方法
2、枣庄市2010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查表
3、枣庄市《2010年初中学业考试暨普通高中招生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查表》发放审核情况登记表
4、枣庄市2010年独生子女考生资格审查信息表
5、枣庄市关于特殊家庭独生子女认定意见
6、枣庄市2010年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名称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