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3〕49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枣矿集团生活后勤管理中心、市直幼儿园:
现将《枣庄市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5日
枣庄市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保教质量的提高,参照省定相应办园标准,根据《枣庄市学前教育普及工程(2011-2015年)》(枣教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枣庄市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一、 分类评估范围
凡符合《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5]17号),达到登记注册标准,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全日制幼儿园均可申请类别验收。
二、分类评估标准
全市幼儿园分类评估以《枣庄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见附件1)为主要依据,总分为1000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以办园条件、管理水平、队伍素质、保教质量等方面为重点评估内容。
枣庄市幼儿园经过分类评估可分为以下几类:枣庄市示范幼儿园、枣庄市一类幼儿园、枣庄市二类幼儿园、枣庄市三类幼儿园。符合条件的枣庄市一类及以上幼儿园可申报省级示范(实验)幼儿园。
各类幼儿园评估结果须达到以下标准:
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总分900分以上,每项A级指标隶属度0.85以上;由市教育局组织验收认定。
市级一类幼儿园:评估总分850分以上,每项A级指标隶属度0.80以上;由市教育局组织验收认定。
市级二类幼儿园:评估总分800分以上,每项A级指标隶属度0.75以上;由区(市)教育局组织验收认定。
市级三类幼儿园:评估总分750分以上,每项A级指标隶属度0.70以上;由区(市)教育局组织验收认定。
省级示范(实验)幼儿园,由省教育厅组织验收认定。
三、幼儿园分类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自下而上分为三个阶段,即先由幼儿园自评,再由区(市)教育局组织初评,最后由市教育局组织验收评审。
(一)幼儿园自评申报
幼儿园在学习和对照有关文件精神和《枣庄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由园长牵头成立自评小组, 对照评估标准逐项自评,确定申报类别,填写《枣庄市幼儿园类别评估申报表》(一式两份)、写出自评报告,于每年7月份向区(市)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
(二)区(市)教育局初评
在幼儿园自评基础上,区(市)教育局会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申请定类的幼儿园进行初评。对符合市级二类、三类幼儿园办园标准的,由区(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认后提出复查申请,待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抽查验收后,由区(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发文授牌,并报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区(市)教育局对符合市级示范幼儿园与市级一类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每年8月底前将幼儿园申报表、自评报告及区(市)验收报告、幼儿园排序名单一并上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
(三)市教育局验收审批
在区(市)初评基础上,市教育局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组成评估组,于每年9-10月份对申报的市级示范幼儿园与市级一类幼儿园进行验收评审。对符合市级示范幼儿园、市级一类幼儿园办园标准的,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认,发文授牌。
四、市级称号幼儿园的管理
对市级称号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市级称号幼儿园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未再提出复评申请的,其称号自动取消,不再享受市级称号幼儿园待遇(在此期间晋升省级称号的幼儿园,依照省厅要求执行);对管理不善、质量下降、复评不合格的幼儿园,撤销原有类别称号,降低收费标准,取消其相应待遇。
2013年前获得市级称号,并完成复评工作的幼儿园,自今年起,利用三年时间,根据评估管理办法和分类评估标准,重新确定申报类别。其中各区(市)市级一类及以上类别幼儿园按每年不低于相应类别幼儿园总数的25%申报。按在此期间,按原类别收费,直到教育、物价、财政发文授牌后,按新类别收费。三年期满后,未提出重新申请确类的,撤销原有类别称号,降低收费标准,取消其相应待遇。
各类幼儿园要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升教育理念,提高保教质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与当地1至3处办园力量薄弱的幼儿园结成帮扶对子,制定帮扶计划和措施,带动当地学前教育的共同发展和提高。
五、其他
原《枣庄市市级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枣教发[2002]30号)和《枣庄市城镇幼儿园分类标准》(枣教发[200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枣庄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试行)
2.枣庄市幼儿园分类评估得分汇总表
3.枣庄市幼儿园类别评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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