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发〔2014〕13号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枣庄名校长、枣庄名师建设工程
(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齐鲁名校长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21号)和《枣庄市教育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名校长 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教发〔2013〕102号),我市启动了枣庄名校长、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为加强枣庄名校长、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的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工作质量,现将《枣庄名校长、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14-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规定,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枣庄名校长、枣庄名师入选人员的培养工作。
枣庄市教育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4年3月6日
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2014-2016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依据《枣庄市教育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名校长 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教发[2013]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整体规划,分段实施,突出重点,辐射带动”的工作思路,建立阶梯式名师队伍。
第三条 通过实施枣庄名师(中等职业教育)人选(以下简称“枣庄名师人选”)建设工程,造就一批热爱职业教育、综合素质好、专业技能强,在全省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市有较大带动力,在职业教育教学领域有广泛影响力的职教名师。
第四条 枣庄名师人选的培养实行周期制,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周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制。
第二章 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成立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做好工程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评价等工作,负责日常工作和落实各项任务。
第六条 枣庄名师人选的培养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划,人选所在区(市)、学校要根据市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并从经费、时间、教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市)和有关学校共同承担管理和培养任务。
第七条 经费管理。市财政在培养周期内为每位枣庄名师人选提供3万元的专项培养经费,培养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对枣庄名师人选的培养可从公用经费安排的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国内培养,专项经费只能用于聘请专家的讲课酬金、交通及食宿费用,枣庄名师人选的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实验、实习等费用;不得用于接待费、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等劳务性支出,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购置等。国外培训,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枣庄名师人选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学费。
第八条 发展规划。枣庄名师人选要根据市、区(市)、学校的安排,制定个人和专业发展规划以及个人和专业发展任务书,要细化年度目标和培养期结束达到的目标。要加强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具备教研员、教师、能工巧匠等综合能力。
第九条 国内外培训。针对职业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进行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法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导师制培养。枣庄名师人选要自主选择或由市教育局指定,聘请省内外名家作为导师,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研能力。鼓励根据个人发展水平和重点提升需要,从行业、企业、教学、教研等领域选择多名导师进行共同培养。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枣庄名师人选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积极推进本专业课程改革,提高课程规划、开发、实施能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实践为主线、典型项目为主体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大力推行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积极参与技能大赛的指导工作,承担教材开发、教学资源库建设、技能大赛试题库建设,以及市、区(市)、学校的课改任务。积极参与各级行业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积极参与教学标准、课程开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枣庄名师人选要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模式创新等方面至少开展一项市级以上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指导。枣庄名师人选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帮携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发挥名师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专业、本区域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与服务。枣庄名师人选要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主动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五条 枣庄名师人选在培养周期内如有工作变动,所在区(市)学校要及时上报市职业教育办公室备案。如果调离职业教育系统或有违规违纪现象,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枣庄名师人选要引领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有在全市推广共享的精品课程,每学年在市域范围内举办1次以上公开课教学,培养期内举办1次以上相关专业专题讲座。专业课教师要根据相关行业经济发展状况与人才需求,开发1门以上的校本教材;每年到知名企业对口实践不少于2个月,并获得与任职专业有关的二级以上职业(执业)资格或其它高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文化课教师要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本学科课程改革,完成不少于5000字的研究报告,课改成果在市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指导。枣庄名师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要承担2-3名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任务,签订培养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在区域范围内打造一支优秀的专业教学团队。培养期结束,名师人选所在学校本专业达到市级示范性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 鉴定与评价。枣庄名师人选聘请的“导师”要在培养届中和届满分两次对人选的表现写出书面评价;人选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和为人选提供实践的企业要分别分年度写出书面评价。
第十九条 定期考核。构建市、区(市)二级考核与多元评价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培养规划的实施情况。在培养期第二年,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答辩等形式进行届中考核。培养周期届满,本人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所在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枣庄名师人选的师德表现、业务能力、教学业绩、教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合格,颁发“枣庄名师”证书,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可直接取消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资格。
(一)培养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调出本市或调离职业教育系统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
(四)不能履行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任务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枣庄名校长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2014-2016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校长队伍整体水平,依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和《枣庄市教育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名校长枣庄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教发[2013]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整体规划,分段实施,突出重点,辐射带动”的工作思路,建立市、区(市)两级职教名校长队伍。
第三条 通过实施枣庄名校长(中等职业教育)人选(以下简称“枣庄名校长人选”)建设工程,造就一批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理念先进,创新能力强,有较强管理现代职业学校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在全省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市职业教育领域有广泛影响力的职教名校长。
第四条 枣庄名校长人选的培养实行周期制,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周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制。
第二章 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成立枣庄名校长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做好工程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评价等工作,负责日常工作和落实各项任务。
第六条 枣庄名校长人选的培养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划,人选所在区(市)要从经费、时间、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市)、学校共同承担管理和培养任务。
第七条 经费管理。市财政在培养周期内为每位枣庄名校长人选提供3万元的专项培养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对枣庄名校长人选的培养可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国内培养,专项经费只能用于聘请专家的讲课酬金、交通及食宿费用,枣庄名校长人选的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实验、实习费用,教室使用费;不得用于接待费、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等劳务性支出,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购置等。国外培训,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枣庄名校长人选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学费。
第八条 发展规划。枣庄名校长人选要根据市、区(市)、学校的安排,制定个人和学校发展规划以及个人和学校发展任务书,要细化年度目标和培养期结束达到的目标。要加强学习,多读书,读好书,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具备教育家、管理家、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国内外培训。针对职业教育特点和现代职业学校管理特点,进行教育理论和管理理论等方面的培训,使其具有国际化交流合作和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学校建设的能力。
第十条 导师制培养。由枣庄名校长人选自主选择、聘请省内外相关领域名家作为导师,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提高其对职业教育发展前瞻性的认识和创造性发展学校的能力。鼓励根据个人发展水平和重点提升需要,从教育界、管理界、企业界等领域选择多名导师进行共同培养。
第十一条 企业调研。枣庄名校长人选要深入品牌企业进行调研,重点对学校骨干专业服务的企业进行研究,剖析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规律。
第十二条 枣庄名校长人选在培养周期内如有工作变动,所在区(市)教育局要及时上报市职业教育办公室备案。如果调离职业教育系统或有违规违纪现象,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水平。枣庄名校长人选要引导学校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合作,积极创建与区域内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相适应的品牌专业。加强校企合作,有牵头或参加的市级职教集团。
第十四条 课程与教学。枣庄名校长人选要提高课程与教材改革的领导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基于典型工作任务、理论实践一体化、与职业资格标准、行业规范相融合的专业课程体系。承办市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积极申办省级技能大赛,技能大赛成绩稳步提高,培养周期结束后,任职学校在省级技能大赛至少获一个一等奖或两个二等奖。
第十五条 示范与引领。枣庄名校长人选要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确定1至2所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为定点联系学校和实践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研究与成果。在培养周期内要形成一批有特色的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和理论研究成果。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管理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
第十七条 鉴定与评价。枣庄名校长人选聘请的导师以及枣庄名校长人选定点联系帮扶的学校,要在培养届中和届满分两次对人选表现写出书面评价;培养周期内,每年到品牌企业调研不少于1次,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 构建市、区(市)两级考核与多元评价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培养规划的实施情况。在培养期第二年,采取座谈、答辩等形式进行届中考核。培养周期届满,本人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枣庄名校长人选的教育思想、领导能力、管理业绩、教改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合格,颁发“枣庄名校长”证书,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枣庄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资格。
(一)培养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调出本市或调离校长岗位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培养周期内学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五)不能履行枣庄名校长人选培养任务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