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财函[2016]36号
各市教育局: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http://www.xszz.gov.cn/)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今年主要接收2013届高校毕业生申报,往年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申报的,也可一并补报。
其他未尽事项可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查看《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10月15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2份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表》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下载。其他材料包括: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复印件及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毕业后就职的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同时通过学生资助管理数据报送系统报送电子版,网址http://reporting.xszz.gov.cn/。
联系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吴珊
联系电话:0531-81916664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2.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