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教字〔2016〕85号
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市级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
规范化学校创建复评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创建“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活动的通知》(枣教发〔2008〕7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创建活动,并对第三批“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和复评标准
依照《枣庄市中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枣庄市小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枣教发〔2008〕73号附件,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进行评估验收和复评。
二、评估验收程序
学校根据《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向区(市)仪器站申报;区(市)仪器站进行初验和复评。区(市)仪器站将申报学校和参加复评学校分别排名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仪器站,同时报送学校申报表或复评表(一式三份),2015年复评未通过学校不参与排名。市教育局将于11月下旬组织评估验收,验收时根据各区(市)排名随机抽验,抽验到的学校如果不达标,其排名以下的学校为不达标。
三、创建和复评要求
根据枣教发〔2008〕73号文件要求,验收合格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枣庄市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称号。2015年复评未通过学校如今年仍未通过验收,将取消该学校“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称号。
参与创建和复评的学校,一经查实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实验课或随意减少分组实验课,不能申报省、市级规范化学校。已评为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单位,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撤销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希望各区(市)教育局、有关学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实验室建设步伐,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联系人:刘莹 电话:8688337 邮箱:liuying1350@126.com
附件:1.2016年“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复评名单
2.枣庄市“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申报表
3.枣庄市“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学校”复评表
枣庄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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